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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律师会见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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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4 · 8829人看过
导读:不予律师会见情形包括公安机关认为律师会见后可能会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等。此外,公安机关如果认为律师可能会与实施伪造、毁灭证据的行为,通常也不会允许律师会见。对不予律师会见情形有哪些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自己继续查阅此文。
不予律师会见情形有哪些?

一、不予律师会见情形有哪些?

1、不予律师会见情形包括公安机关认为律师会见后可能会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等。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定的“有碍侦查”: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2)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3) 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犯罪有牵连的。

2、若是没有收到侦查机关的书面通知,可以认定侦查机关不同意律师提出的会见请求。

看守所接到通知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三类案件,在辩护律师要求会见时,如果辩护律师没有得到侦查机关的许可,看守所不得安排会见。

二、在刑事案件的各阶段,律师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吗?

在刑事案件的各阶段,律师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1、侦查阶段

(1)刑事律师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4)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

(1)刑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3)申请取保候审,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4)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5)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书面辩护意见;

3、审判阶段

(1)刑事律师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会见在押被告人;

(3)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5)听取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三、在监狱会见罪犯有警察在场吗?

1、在监狱会见罪犯不一定有警察在场。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

2、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认为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投诉。

也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3、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传递违禁物品;

(2)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

(3) 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罪犯使用;

(4) 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5)实施与受委托职责无关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通常情形下只要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时候,向看守所提交了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等的相关材料,会见申请都会被通过。对不予律师会见情形有哪些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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