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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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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439人看过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刑法中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规定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只要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就构成了本罪,就是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本罪是属于行为犯罪,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罪与它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1、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本罪与本罪转化罪或者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3)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4)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有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按照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伤害罪和(或)侮辱罪数罪并罚。

无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还是收买的行为,都是需要被严厉的处罚的,因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就是说明实施收买行为的人是知道被收买人是拐卖来的,此时在主观上就是存在故意的,但是对于收买人的量刑,一般是比拐卖人轻的。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规定是怎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此外,我们还整理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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