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法院对于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哪些?

法院对于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哪些?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271人看过
导读: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法院对于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法院对于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哪些?

一、法院对于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哪些?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矿山危害安全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危害矿山安全生产的,构成犯罪,积极组织、参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抢救工作,可以从轻处罚。

二、法律规定的其它内容是哪些?

在使用本条规定的刑罚时,司法机关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责报告的人员不得报告或误报事故。如果事故得到救助,下列情形之一应视为《刑法》第139条规定的“严重情节”:

1、扩大事故后果,增加一人以上死亡人数,或者增加三人以上重伤人数,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不及时、有效地进行紧急救援的:

(1)决定不报告、谎报或者指示,与有关人员勾结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2)在救援事故中离开工作岗位或逃离;

(3)伪造、毁灭事故现场,转移、隐匿、毁灭受害人身体,转移、隐匿受害人身体的;

(4)销毁、伪造、隐瞒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和其他证据的;

其他严重情况,《刑法》第139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

(1)导致事故扩大,死亡人数增加超过3人,或者造成重伤人数增加10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

(2)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阻止他人报告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矿山危害安全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危害矿山安全生产的,构成犯罪,积极组织、参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抢救工作,可以从轻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危害矿山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矿山的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所涉及的相关罪行,作为从重情节依法惩罚。

在当代的社会,一些安全方面的事故发生之后,就应当积极的向有关的部门报告,只有这样才能够探求事故发生的原因,并且做好预防工作,防止这类事项再次发生,如果谎报安全事故将会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法院对于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网站地图

更多#刑事处罚辩护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刑事处罚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处罚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