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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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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1795人看过
导读: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是有的,两种罪名所存在的主体不同,以及还有犯罪客体不同,最后还有犯罪的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的主体必须是国家的工作人员,而对于挪用资金的主体是属于公司或企业的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有吗?

一、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区别有吗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是有区别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前者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后者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

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

前者比后者刑罚轻。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

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挪用公款罪成立。

三、挪用资金罪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是特别大的,不仅在主体要件不一样,而且客体和刑罚也是完全不同的,执法人员在认定犯罪时也会从各个要件来进行确定,只有确定了罪名才能更好的处罚,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只要法院给予了判决结果就需要依法的履行。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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