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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拆迁补偿标准是统一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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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1930人看过
导读:新的拆迁补偿标准不是统一的,各个地方的发展水平不一样,支付的拆迁费就会有所差别,一般在给予拆迁费时就会支付一笔房屋价值补偿,以及还有周转性补偿,最后还有奖励性补偿。
新的拆迁补偿标准是统一的吗?

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是统一的吗

拆迁补偿方案是没有统一标准的,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生活水平也不一样,所以是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二、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1、房屋补偿费

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

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

以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三、对拆迁评估价格不服怎么办

1、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2、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3、拆迁当事人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4、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5、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新的拆迁补偿标准也是会按各自的地区来自行确定,一般发展水平越好的地方所存在的补偿费用就会高一些,在确定拆迁之前就需要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进行协商,确定双方无异议的才可以实施拆迁行为,如果对补偿不服的,也是可以要求拆迁方增加,所以,自己的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护。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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