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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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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3671人看过
导读:全国法院监外执行的程序一般为,由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其代理人等,提出监外执行的请求,收到此请求部门需要结合法律的规定、判断申请人的情形是否满足监外执行的条件,并在限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监外执行的决定。
全国法院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全国法院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监外执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部门审批。省监狱管理部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二、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罪犯的不同: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执行条件不同:监外执行关押中出现有碍关押执行的情况,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撤销条件不同: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外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这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4、附加条件不同: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根据规定,对于法院在判刑的时候,已经发现刑事案件当事人满足监外执行条件的,可能会直接判处监外执行。对于在刑罚执行期间才满足的,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收到申请的工作人员,则需要依法审核、并判断是否满足监外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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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外执行人员,不能出国。因为监外执行是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仍然是在服刑的期间,而法律规定,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所以也不能出国。在我国,监外执行有以下两种情况:1、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监外执行的条件,在判决时候直接决定监外执行。2、监狱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具有监外执行法定的条件的,报请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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