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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拆错房,一句不好意思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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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889人看过
导读:故意“误拆”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强拆拆错房,一句不好意思就完了?

一、强拆拆错房,一句不好意思就完了?

“遇到这样的事,真不敢相信!才出去一晚上,回来房子就被拆成了废墟。”

这桩拆迁丑闻发生在2018年12月22号的夜晚。被拆迁房屋乃是甘肃省某城区吴先生的合法住宅。原来在6月的时候,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但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吴先生始终未与拆迁方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便一直未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

而拆迁方为了在年前完成进度,便乘吴先生一家人去参加酒席的当晚,对房屋进行了拆除。等到第二天一家人回来时才发现自己家住了一辈子的房屋变成了废墟。

一夜之间,全家人无处可去。吴先生不服,急忙找拆迁方要一个说法,对方却仅仅用一句“拆错了”试图打发。

吴先生不明白,如果要拆,就合法合规地拆、理直气壮地拆,偷偷摸摸地拆算什么?辛辛苦苦盖起来的房子说没就没了,这么大一家子人以后住哪里。难道拆迁方一句“拆错了”就能了事,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首先,我们要明白:故意“误拆”就是强拆,是违法的!

其实广大被拆迁人心里都明白,拆迁方所谓的“误拆”,不过是以“误拆”之名行强拆之实,是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而自导自演的一出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正式施行以后,全面取消了行政强拆,司法强拆成为唯一的合法强拆制度。但拆迁方为了推进拆迁项目,就常常“另辟蹊径”,以“误拆”作掩护。

在实践中,拆迁方常常以“不好意思,拆错啦”来敷衍了事,如此冠冕堂皇的理由如何让人信服?试问,房屋的拆除涉及大量的私人财产,拆迁方怎么会不明确 “拆哪儿”?为什么偏偏是那些久谈不下的房屋被拆?为什么常常选择深夜下手,使些调虎离山、暗度陈仓的把戏?可见,拆迁方就是故意的,这样的误拆就是强拆,是违法的!

其次,“误拆”绝不是一赔了之,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误拆”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在“误拆”的案件中,房屋征收部门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逾越职权、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不到位及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

此外,故意“误拆”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拆迁方以“误拆”作掩,实行先拆迁后低价赔偿,使用各种手段毁坏被拆迁人的财物,已达到刑法的要求,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最后,面对“误拆”,我们应该怎么办?

在房屋被“误拆”之前,无法与拆迁方协商谈拢时,我们应当保持防止房屋被“误拆”的警惕性,及时对房屋进行取证,或者在房屋有被违法拆除的可能时及时寻求公安机关的保护。不能过于消极陷入僵局,给对方“误拆”或“强拆”的机会。

如果房屋已经被“误拆”,大家一定不要被拆迁方不小心碰倒、拆错了等说辞干扰自己的判断, 更不能自乱阵脚,一定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行使程序性权利。利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将协商谈判的平台搭建得尽可能的高,让法院或更高层级的政府来充当搭台者、居中者,这不仅能令自己获取更为平等、法治的谈判环境,也能有效限制征收方违法行政的野心,令其脱离在其控制范围内的谈判环境。

“误拆”也好,强拆也罢,只要是未经法定程序就拆房,便是对法律的无视,必须受到惩处并承担相应后果。大家遇到“误拆”不要忍气吞声,更不要再听信拆迁方的甜言蜜语。及时报警取证,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让拆迁方为我们的无家可归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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