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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冷静期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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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2543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离婚冷静期自《民法典》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法定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一、民法典离婚冷静期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按照规定,《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是从《民法典》生效之日起开始实行的,离婚冷静期的时间是一个月,在一个月内反悔了,可以撤回离婚申请;一个月之后如果没有撤回离婚申请,可以正常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其中规定了夫妻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里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首先,夫妻双方是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为30天,如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向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过了冷静期的30天,双方都没有改变离婚的决定,也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那么在30天内,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二、离婚冷静期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根据具体要素的不同,可分为:

其一,前提要件,三十日冷静期届满时,当事人没有撤回离婚申请;

其二,期间要件,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

其三,主体要件,只能是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

其四,机构要件,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其五;行为要件,请求发放离婚证。

三、自愿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

在我国的夫妻离婚案件的处理中,离婚冷静期存在的前提就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申请,从提出申请之日开始计算,一个月的时间都算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该机构不会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有人反悔了,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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