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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什么时候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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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1616人看过
导读:离婚冷静期自《民法典》生效之日起施行。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冷静期什么时候施行?

离婚冷静期是自《民法典》生效之日起施行的,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目前已经实施离婚冷静期政策,对于夫妻中一方在提出离婚登记的30日内反悔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主要出于新法《民法典》,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协议离婚仅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情形,而诉讼离婚则适用于一切离婚关系。如果双方要解除的是事实婚姻,则仅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协议进行离婚。

对于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规定来执行的,特别是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离婚的方式,如果是属于双方协商办理的,就是需要适用离婚冷静期的,如果是起诉到法院处理的,那么就是不可以认定离婚冷静期的。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而离婚的,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进行办理,但由于《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所以是需要按照规定来办理的,但如果涉及到起诉离婚的,那么是不需要追究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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