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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买卖玻尿酸定为销售假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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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6761人看过
导读:微信上买卖玻尿酸一般不会被定为销售假药罪,一般是定为非法行医罪,因为在微信上贩卖医美产品,比如水光针、玻尿酸、肉毒素等都是违法贩卖,因为绝大多数产品都是没有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认定的。
微信上买卖玻尿酸定为销售假药罪吗

一、微信上买卖玻尿酸定为销售假药罪吗

一般在微信朋友圈卖美容针剂,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针都是属于违法贩卖行为。绝大部分产品都没有得到国家医药管理处的认证。虽然有少数产品到了认证 但是微信朋友圈里的人没有想国家申请个人营业执照,所以不能算是合法行为。

销售假药玻尿酸判刑的依据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三、犯罪构成是什么

1、犯罪的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2、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3、犯罪的客体要件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

4、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违反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为贯彻该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中就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最后,非法贩卖药品是危害社会的危险行为,药品属于国家严厉管控的东西,不允许没有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的人随便买卖药品,国家在出售药品时都会对买卖双方进行严格管控,确保患者接触到的是安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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