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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独立仲裁对吗,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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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3662人看过
导读:仲裁机构可以独立仲裁,仲裁机构在执行仲裁过程中,应该遵循独立仲裁的原则,不能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仲裁裁决之后,一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重新仲裁。
仲裁机构独立仲裁对吗,有什么规定?

一、仲裁机构独立仲裁对吗,有什么规定?

独立仲裁原则,是指明确规定仲裁应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仲裁原则体现在仲裁与行政脱钩,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同时,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

仲裁法改变了以往我国国内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裁又审、一裁两审的作法,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所谓一裁终局,也就是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既有利于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也有利于保证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二、劳动仲裁裁决文书会公开吗?

1.劳动仲裁裁决书在网上无法查询。

2.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查阅、复印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书。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仲裁委员会的含义是什么?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裁决文书不会向社会公开的,在网络上也无法查询到劳动仲裁的裁决文书。裁决文书只针对于申请人和被申请单位下发,若其他人需要仲裁裁决文书,可以让申请人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调阅或复制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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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2、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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