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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建筑国土局没下处罚强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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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2723人看过
导读:对违章建筑在国土局没下行政处罚通知书的情况下就直接强拆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不过,违章建筑的主管单位是城乡规划局,即使下行政处罚通知书,也是由城乡规划局下的,违法行为人在城乡规划局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自行拆除的,城乡规划局才能组织强拆。
对违章建筑国土局没下处罚强拆合法吗

一、对违章建筑国土局没下处罚强拆合法吗?

对违章建筑国土局没下处罚就强拆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违法强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违法强拆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强拆违章建筑,有严格的操作流程,没有任何书面文书就实施强拆的做法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在强拆过程中造成被拆迁人受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而且,没有证据表明是违法建筑就强拆的,涉嫌故意损害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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