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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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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2979人看过
导读:当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辞去监护或者是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是监护关系就会被终止。如果被监护人人需要进行监护的,应另行确定相关的监护人。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6.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所以当被监护人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关系即应解除。监护关系的解除原因如下:

1、未成年人已达成年的法律事实或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自动解除他们之间的监护关系,无须进行某种解除监护关系的法律形式。但是对于解除原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关系,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方可撤消其监护;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害被监护人人身及合法权益的,则应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程序,撤消原监护人,重新指定监护人。

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上述就是对监护关系终止情形的讲解,但愿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二、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监护人的监护关系被终止,一般来说,只有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关系或者是监护人应某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责任的时候,才能够进行解除。如果被监护人没有达到完全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中的选择有监护人资格的相关人士担任监护人,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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