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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垫付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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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16586人看过
导读:交通事故保险垫付流程具体为保险公司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垫付通知、核对并支付相关垫付费用、之后保险公司可以向责任人追偿。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实垫付行为时起,若是想要行使追偿权,最好在三年内行使此权利。

交通事故保险垫付流程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保险垫付流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保险垫付流程具体如下:

1、保险公司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垫付通知,然后核对并支付相关垫付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2、保险公司垫付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需要承担抢救费用的垫付义务吗?

保险公司需要承担抢救费用的垫付义务,否则将会有可能会受到罚款等的处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一)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三)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四)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五)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七)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经过交通管理部门核实之后,若是发现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属于无证驾驶、或发现交通事故并非是意外发生,而是由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此时保险公司依旧有支付抢救费用的责任,此时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垫付责任,担责后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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