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如果确实是犯罪相关的,公安部门是有权不归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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