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从看守所释放出来,刑事拘留转释放的,需要办案单位民警呈请,经办案单位领导、法制室民警同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由办案单位民警携带《释放通知书》直接到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直接释放。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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