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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框架协议引发争议,施工方索赔可得利益478万,二审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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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1.02 · 137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林国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21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公衡(海口)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601202110289968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8-7672-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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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当事人都夸我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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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施工单位与发包人签署工程框架协议后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施工单位起诉索赔停窝工损失及478万余元可得利益。一审部分支持停窝工损失,发包人不服上诉。本案由人民日报海外版撰稿律师林国星承办,他围绕合同性质及鉴定依据抗辩,二审法院驳回可得利益诉求,为发包人减损。

在建筑工程领域,因框架协议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这类纠纷往往让当事人陷入复杂的维权困境。一些施工单位和发包单位缺乏对框架协议法律性质的清晰认知,导致后续争议不断。此次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起真实案例。"

"发包人与施工单位之前签署了一份工程框架协议,该协议明确后续需另行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工程细节和价款也有待进一步磋商确定,这显然是一份预约性质的意向文件。施工单位在正式合同签订前,进场进行了门卫室、临建等少量前期施工工作。然而,后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正式施工合同始终未能签署,项目也因此无法继续推进。施工单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坚称该框架协议属于正式本约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赔偿停窝工损失,同时还主张高达478万余元的可得利益预期利润损失。"

"面对这一情况,施工单位自行与发包人进行协商,但由于缺乏对相关法律的深入了解,未能有效解决问题。在自主维权过程中,施工单位存在证据留存不足的问题,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撑;同时,在法律认知上,错误地将预约合同视为本约合同,导致维权思路出现偏差。而发包人在面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时,也陷入了被动局面,不知如何应对。双方的矛盾不断升级,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本案由长期专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的林国星律师承办,其深耕相关纠纷处置多年,积累了丰富的一线实务经验,擅长梳理复杂案件事实、精准锁定争议核心。林国星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全面审阅了一审的全部卷宗材料,仔细拆解框架协议文本,深入排查证据漏洞。他发现施工单位在可得利益鉴定材料和依据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后续的抗辩工作找到了关键突破口。同时,他对现有材料进行了系统整理,厘清了双方的权责与法律关系,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为案件处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办案过程中,林国星律师始终秉持务实审慎的办案原则,摒弃模板化处理方式,结合案件实际短板与当事人核心诉求,精准打磨双重维权方案。一方面,他针对二审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了完备的诉讼策略;另一方面,也考虑到调解的可能性,积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在诉讼准备过程中,他深入研究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别,围绕案涉文件属于预约而非本约合同展开核心抗辩。同时,对可得利益对应的鉴定材料、鉴定依据提出异议,详细梳理鉴定报告在计价依据、图纸材料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二审参与法庭调查时,他针对停窝工损失、鉴定报告发表了专业的代理意见,逐项回应相关争议。"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林国星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框架协议属于预约合同,直接驳回了施工方478万余元可得利益损失的诉求,仅保留有证据支撑的部分停窝工损失。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照裁判结果重新划分负担,为我方当事人实现了大额减损。"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普通民众在维权过程中存在诸多共性误区。很多人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充分了解合同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导致在纠纷发生时陷入被动。在面对纠纷时,又往往缺乏证据意识和正确的维权思路,使得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各类合同尤其是框架、意向协议时,务必仔细留意文本表述,明确合同的法律性质和双方的权利义务。遇到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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