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X曾在南京某公司任职,该公司股东为朱X等人,朱X担任法定代表人。2022年8月,柏X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经仲裁和诉讼,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需支付柏X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到了2023年11月,柏X另案起诉朱X,称2019年4月23日与朱X签订了《薪资补充协议》,约定朱X每月额外付给自己6000元报酬至离职,要求朱X支付报酬237000元及违约金。朱X则辩称对协议不知情,是柏X私自加盖其个人专用章,双方不存在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柏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1元由原告负担。
依据:
邵如阳律师在诉讼中提出了一系列答辩意见。邵律师指出《薪资补充协议》不是朱X本人签署,仅盖了个人专用章,该章长期放在办公室桌上,员工都能接触到。而且个人专用章和公章、个人签名不同,没有登记备案也无法进行笔迹鉴定,主张合同成立的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无法证明盖章是朱X本人所为,不能证明双方就协议内容达成合意,协议不成立。同时,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远高于原告实际薪金损失,不符合常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主张合同成立一方,应证明盖章是朱X本人所为,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就协议签订达成合意,且协议内容合理性存疑,所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泰州本地流程:
在泰州处理类似劳务合同纠纷,一般先由双方通过协商尝试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要按法律规定提供证据,遵循法庭程序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
证据清单:
本案中,原告方提供了朱XOA系统流程签名、费用报销单签名等证据,试图证明私人印章系朱X所有及朱X在其他文件上使用过私章。被告方邵如阳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朱X个人专用章长期放置于办公室桌上、公司员工均可接触的事实,还结合了原告与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生效判决作为关联证据。
常见误区:
很多人在处理私章签章合同纠纷时,会误以为私章等同于公章或个人签名,忽略了私章没有登记备案和难以进行笔迹鉴定的特点。还可能在举证方面存在误区,不清楚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对于合同内容的合理性缺乏考量,没有从常理角度去判断合同的真实性。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也会有所差异。本文仅为对该案例的纪实复盘,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建议。如果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邵如阳律师执业于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101201710361536,他拥有多年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及金融保险等领域,精通英日双语,与日本东京的律所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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