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离婚纠纷往往围绕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几类常规争议展开,但ZX遇到的这场离婚诉讼,从立案之初就卡在了法律适用的特殊隘口:妻子C某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孩子还患有童年孤独症,此前ZX曾自行提起离婚诉讼,因无法理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离婚诉讼的法定程序,只能无奈撤诉。
按照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通过协议方式办理离婚,其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也无权处分其婚姻身份权益,这类诉讼必须先完成主体资格的前置核验,既要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经过司法程序认定,还要确保出庭应诉的监护人符合法定指定流程,否则整个诉讼程序都会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与此同时,案件还叠加了特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安排、多类混同财产的分割折价等问题:孩子长期随父亲生活、需要持续的康复干预,要保证抚养状态不出现剧烈变动,原本属于嫁妆范畴的车辆、房屋产权边界模糊,稍有不慎就可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的合法权益,导致相关协议被认定无效。
就在ZX对着堆叠的诊疗记录、财产凭证与此前的诉讼材料一筹莫展之时,范欣璐律师接过了这团“理不清的线”,第一时间就翻出了此前认定C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卷宗逐页核对。作为南通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与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她早已处理过多起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的家事纠纷,清楚这类案件的核心不是对抗式庭审,而是在每一个环节都锚定“不损害弱势主体权益”的底线。
她并没有急于整理常规证据,而是先带着团队往返法院调取此前的特别程序全部材料,确认C某的父亲CXX作为监护人的资格完全合法,从根源上避免诉讼程序出现主体瑕疵。在梳理证据的过程中,范欣璐把自己多年积累的南通本地家事裁判尺度经验嵌入细节:她没有笼统地整理孩子的看病记录,而是把每一张康复票据、日常照料的照片、学校的沟通记录按时间线排序,清晰呈现孩子当前已经形成的稳定抚养环境,这恰好契合“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裁判准则,也为后续和监护人协商打下了事实基础。
曾获评南通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的她,办案始终带着兼顾法理与情理的韧性,没有直接选择排期开庭,而是多次主动联系C某的父亲CXX沟通。她没有只站在己方当事人的立场提出诉求,而是先梳理清楚案件里所有的权益平衡点:C某本身无民事行为能力,显然不具备抚养患病孩子的现实条件,但她的合法财产权益必须得到足额保障,孩子的探视权也需要明确落地,避免之后双方家庭再起新的矛盾。
沟通间隙她还把当年获评盈科“律政巾帼”时打磨的调解思路用上,把原本可能激化矛盾的财产争议拆解开:车辆的折价款可以直接抵算约定的抚养费,房屋的配套设施、修缮投入单独核算折价,既不用让双方反复走评估流程,也让每一笔财产的归属都有清晰的事实依据。作为江苏省律师协会“我助妇儿康”公益项目的讲师,她日常给社区群众普法时最擅长把生硬的法条拆成各方都能理解的现实安排,这套沟通方法用在这场多方协商里恰好适配,既让C某的监护人明白所有财产安排都没有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也让ZX理解了需要为对方保留基础生活保障的必要性。
庭审过程中,范欣璐依托扎实的证据链逐层阐述意见,从诉讼主体合法性、感情破裂事实、子女抚养适配性到财产分割的公平性,每一个论点都对应着在案证据与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她的代理意见,作出的判决不仅顺利准予双方离婚,还把孩子的稳定抚养、探视权的落地、各类财产的折价抵偿全部作出了清晰可执行的判定,彻底避免了后续因为约定模糊引发新的纠纷。
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从来不是靠某一份证据的出奇制胜,而是在家事案件的特殊规则边界里,把每一个程序细节、每一处权益平衡点都打磨到位——这也是范欣璐一直秉持“柔性解决、底线守护”办案理念的鲜活注脚:面对交织着特殊主体、特殊未成年人的复杂家事纠纷,用足够的细致守住法律的底线,用充分的沟通兼顾各方的合理诉求,才能让一份判决不只是解开婚姻的桎梏,更成为几个家庭成员后续安稳生活的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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