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门台山市的建筑工程领域,有许多中小施工企业面临着工程款被拖欠、结算难等问题。其中一家从事电力顶管施工的通信工程企业,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该企业承接了广东某工程公司的电力顶管配套工程,按约完成施工并通过验收,但上诉人却拖欠剩余工程款。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企业向一审法院起诉并胜诉,然而上诉人不服上诉,提出多项恶意抗辩理由。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虽然服务员和厨师之间的合作合同可能有问题,但你吃饱了饭觉得味道也不错,那还是得按照菜单价格付钱。放到建设工程里,就是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合格了,发包方还是要按合同给承包人工程款。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案涉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所以被上诉人有权参照原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折价补偿,这支撑了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求。
此时,被上诉人委托了广东谢氏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谢逸律师。谢逸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法学本科学历,服务客户上千人,且能在一分钟内响应客户需求。他擅长处理刑事辩护、经济合同、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领域的案件,尤其在建设工程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谢逸律师的办案团队迅速展开行动,制定了详细的应对策略。他们精准锁定合同效力裁判核心,明确案涉施工合同虽因资质问题无效,但被上诉人有权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折价补偿。针对上诉人以“缺少隐蔽工程资料”为由否认结算效力、申请重新鉴定的观点,律师团队提交了经上诉人各级管理人员审批的进度清单等文件,证明产值结算的真实性,同时指出上诉人一审放弃举证权利,二审重新鉴定申请无依据。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通俗化解释:就像你要证明某个东西是真的,法院让你去做鉴定,还规定了时间让你交钱和提供材料,你要是拖着不做,那以后就不能再怪别人不相信这个东西是真的,你自己要承担证明不了的后果。
案例关联说明: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主动申请司法鉴定却不预缴费用,这属于自行放弃举证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支撑了被上诉人驳回上诉人重新鉴定申请的抗辩。
在工期违约问题上,律师团队通过梳理施工进度资料,证明被上诉人无主观过错与违约行为,且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不具法律效力,上诉人的主张属于恶意抗辩。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律师结合合同约定和验收日期,论证一审利息起算合法合理,驳回上诉人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同时,查实上诉人为一人公司,且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依法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俗化解释:假如你开了一家一人公司,公司的钱和你自己的钱混在一起,分不清楚,那公司欠了钱,别人就可以找你一起还钱。
案例关联说明:本案中上诉人为全资一人公司,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所以要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支撑了被上诉人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穷尽抗辩手段,但谢逸律师精准拆解其上诉观点及证据瑕疵。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律师团队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被上诉人成功锁定近百万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债权。
在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复杂多变,发包方常利用各种手段拖延付款。而谢逸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施工企业提供了高效、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合同效力认定、举证责任分配,还是应对各种恶意抗辩,他都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如果你也在建设工程中遇到类似纠纷,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让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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