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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请托款项涉刑被立案,梳理诈骗构成要件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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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30 · 144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姜爱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020171163422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4-6511-4340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公检法经历;姜爱辉律师,是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离婚纠纷等,为人正直,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妥善处理好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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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少人日常遇到纠纷时会想当然认为,拿了他人的钱款帮忙协调事务,只要最后没办成相关事才会涉嫌诈骗,一旦事情有一定进展就不会触发刑事风险。但这类判断往往忽略了款项往来背后的行为性质界定,很容易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困境。在威海当地就有一起案件,当事人一开始正是抱着这类普遍认知惹上了麻烦,最终经代理律师的工作才厘清了法律边界,拿到了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当事人最初的认知十分直接,他经手收下牛某某支付的数十万元款项,约定帮对方疏通协调处理牛某某名下的刑事案件,后续牛某某顺利被取保候审,最终还拿到了缓刑判决,他觉得自己已经完成了当初约定的核心事项,剩下的款项自然无需全额退还,更不可能涉及诈骗犯罪。他始终觉得“事办成了拿报酬天经地义”,完全没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层面存在定性争议,更没料到后续对方会直接以诈骗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直到他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相关涉案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他才意识到此前的认知完全站不住脚,但此时他也想不通自己明明已经兑现了当初的协调结果,为什么还会被指控涉嫌诈骗罪。

碰壁的环节出现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初步沟通中,办案机关已经掌握了牛某某的报案材料、当初的款项转账记录以及双方沟通的相关佐证,初步审查认为王某某以疏通关系的名义收取大额款项,相关所谓的“协调事务”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便牛某某最终获得取保候审和缓刑处理,也不代表王某某收取款项的行为具备合法性,已经符合诈骗罪的初步审查标准。此时当事人之前“事办成了就不涉罪”的认知彻底被打破,他既没法自行理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也不知道该拿出哪些依据说明自身行为的性质,案件一度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

接手这起案件的是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威海姜爱辉律师,也就是常说的威海刑事辩护律师姜爱辉律师,她本身是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此前有五年基层法院工作经历,全程协助审判员办理刑事案件800余件,具备扎实的刑事审判实务经验,同时连续两届担任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度熟悉检察办案流程与案件审查标准。威海姜爱辉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直接顺着当事人最初的认知逻辑论证“事已办成不构成诈骗”,而是先回归刑事诈骗的法定构成要件梳理全案证据,逐一核对双方每一笔沟通的细节、款项的实际去向,以及牛某某后续刑事案件办理的完整卷宗材料,理清牛某某最终被取保候审、判处缓刑是办案机关依法依规办理案件的结果,并非所谓的“疏通关系”促成。同时她多次和承办检察官当面、书面沟通,逐一说明案件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某某存在虚构身份、捏造办事能力的诈骗行为,双方当初的款项往来更贴近基于不合理请托形成的民事纠纷,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同步推进全部涉案款项的退还工作,全程确保每一个流程都符合案件定性的核查标准。

最终检察机关结合全案证据材料,认可了相应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起诉条件,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个结果和当事人最初的认知有两处明显的偏差:一是他原本以为只要对方最终达成了想要的诉讼结果,自己收下的数十万元款项就无需退还,事实上这类基于违规请托形成的款项本身没有法律上的收取依据,全额退还是厘清行为性质的重要前提;二是他原本以为只有完全没办成事、把钱私吞才会构成诈骗,实际上哪怕后续请托事项有对应的结果,只要行为本身符合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特征,依然可能触发刑事追责。经过这起案件就能明确,这类涉及请托办事的款项往来,从来不能以事情是否办成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所有行为的边界始终要以刑事法律的明确构成要件作为判断依据,不能仅凭日常经验的想当然认知下结论,不然很容易从普通的民事纠纷直接跨入刑事风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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