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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期间的出资,为什么不一定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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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9 · 134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程理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1人 执业4年
律所: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320221047348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77-0259-1699
代表案例:9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程理想律师,执业于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江南大学,工科学历背景,逻辑严谨,思维缜密。拥有10年以上的商务纠纷处理经验,案件分析及实务处理能力强,执业过程中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擅长破产清算、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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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方贷款为另一方购房,分手后主张返还,法院认为属于出资而非借款。程理想律师代理被告获得胜诉。

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共同消费,资金往来往往较为频繁。若一方出资用于购房、装修或日常生活,分手后主张返还,法院通常会审查是否存在借贷合意。程理想律师代理的张某案,正体现了这一点。

钱某称其贷款20万元用于张某购房,分手后要求张某偿还剩余款项。张某则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互有转账,钱某多次备注“爱你”等亲密内容,款项属于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程理想律师代理张某应诉,重点围绕借贷合意和款项性质展开辩护。

法院认为,即便钱某贷款用于张某购房,但双方并未达成明确借贷合意,该款项更符合恋爱同居期间的出资性质。钱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偿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其诉请。

这个案件提醒人们,恋爱同居期间的大额出资,性质认定并不简单。若希望明确为借款,应通过借条、聊天记录或转账备注等方式固定证据;若属于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也应尽量保留双方沟通内容。分手后若发生纠纷,不能仅凭一方贷款或出资事实就当然主张返还。

程理想律师执业于北京云亭(徐州)律师事务所,毕业于江南大学,长期办理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案件,擅长从双方关系背景和证据细节中判断款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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