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类不良债权处置中,展期后保证人免责、收车抵租两类抗辩是行业高频争议点,极易导致债权人核心债权落空。王禾杰律师代理的两起同类售后回租纠纷,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请的欠付租金、罚息、维权费用及车辆优先受偿权,既为委托人实现超百万债权的司法确认,也提炼出可复用的类案风控与诉讼操作标准,兼顾金融机构回款效率与合规要求。
本地某持牌金融租赁公司主营商用车售后回租业务,2022年集中出现多批承租人逾期情形,两类抗辩集中爆发:一类是承租人多次签署展期协议后欠息,保证人以“未经书面同意变更主债务履行期限”主张脱保;另一类是承租人自行归还部分车辆,抗辩称车辆返还后租金义务终止。该公司委托云南仁悦律师事务所王禾杰律师团队处理对应系列案件,核心商业目标并非仅拿到胜诉判决,而是要确认完整债权及担保优先顺位,为后续批量清收、资产处置扫清法律障碍。
团队在收案后首先统一梳理共性风险:一是若展期事实被认定为未经保证人同意,将直接导致保证担保脱保,债权追偿范围大幅收窄;二是若“交车免租”抗辩被采信,将打破该公司既有售后回租的交易规则,后续批量案件都会出现同类效仿;三是部分抵押义务人缺席审理,存在抵押物权属认定不被法院支持的程序性风险。
最终提炼两案共同核心争议:第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仅变更还款期限未额外加重债务的,保证责任是否延续;第二,售后回租交易项下承租人单方返还租赁物,是否可直接免除剩余租金支付义务。
团队始终围绕客户“全债权+全担保胜诉、为后续批量处置定规则”的商业目标设计方案:
1.备位诉请设计:立案阶段就将全部欠付租金、截至立案日的罚息、后续持续计息权益、抵押优先受偿权、连带保证责任、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逐项明确列明,不做任何诉请删减,避免后续资产处置出现权利缺口。
2.证据分层梳理:将分散的购车合同、多版展期补充协议、抵押登记凭证、保证函、还款台账、催收记录、维权费用票据按“基础交易-履约变更-权利主张-损失佐证”四个层级排列,针对保证人的展期免责抗辩,单独标注每一份展期协议均未调整本金、未加重债务人给付义务的条款内容。
3.风险预判与应对:提前预判法院可能对违约金与罚息同时主张认定为双重赔偿的可能性,主动调整说理逻辑,将罚息的性质明确解释为资金占用损失弥补,避免因诉请不当导致核心债权认定打折。针对被告缺席情形,提前完成抵押登记档案的司法调取准备,补全物权公示的证据链条。
4.调解博弈前置:开庭前先行与承租人、保证人沟通,释明全案胜诉后其不仅要承担全部债务,还会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法律后果,同步告知客户可在全额债权确认的前提下,后续执行阶段给予合理履约宽限期,既不损害客户核心利益,也推动实质矛盾化解。
两案均由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作出一审生效判决:
1.针对展期免责抗辩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相关规定,认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仅变更还款期限未加重债务,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车辆已办理登记,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全额支持原告诉请的欠付租金、罚息、3000元律师费、200元公告费,仅对重复主张的违约金予以驳回。
2.针对交车免租抗辩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明确约定收回车辆期间租金仍需正常支付,承租人抗辩不成立,债权人对两台挂靠企业名下抵押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核心债权及担保权益全部得到司法确认。
两案生效判决后,委托方后续十余件同类融资租赁不良案件均参照该裁判标准快速推进,整体处置周期缩短40%,最终累计追回不良贷款超千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仍在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非直接免除保证义务。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单方返还车辆不构成租金义务的法定免除事由,合同需明确约定收车后的租金计算规则,避免交易风险。
王禾杰律师现任大理州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金融保险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妇女儿童权益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逾600件,始终坚持以客户商业目标优先设计诉讼方案,兼顾规则合规与实质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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