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当事人作为小微企业经营者,经营着一家建筑工程施工队,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专业分包施工合同》,承揽对方发包的部分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施工完成并交付合格工程后,双方核对确认的工程款总额为一百三十二万余元,对方仅支付八万元,剩余一百二十四万余元始终没有支付。当事人多次通过不同方式催讨,对方均以内部流程、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施工队的经营资金周转陷入困境,无力支付下游材料款和工人工资。
常州陈悦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逐一整理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依次翻阅《专业分包施工合同》、施工过程记录、竣工验收文件、工程款结算确认函、催款记录等书面材料,逐一核对每一页文件上的签字、盖章、日期,标记出合同中关于施工范围、价款结算、付款条件的对应条款,统计所有催款记录的时间节点和沟通内容,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现有证据能够完整对应施工全流程,不存在关键事实的缺失或证据瑕疵。
梳理完所有材料后,陈悦律师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调整后续办理思路。当事人经营的施工队规模有限,没有足够的资金储备支撑长时间的诉讼流程,如果走完整的审判执行流程,周期过长很可能直接导致资金链断裂,后续连工人工资和材料款都无法按时支付。而相对方是大型建设集团,本身具备相应的支付能力,只是短期内难以一次性拿出全部款项。基于这些实际情况,陈悦律师确定以诉促调、优先保障本金安全尽快回款的处理方向,没有选择走完全部对抗性的诉讼流程。
案件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常州合同纠纷律师陈悦律师第一时间和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的同时,说明当事人当前的经营困境,以及在不放弃全额本金主张的前提下,愿意接受符合实际情况的分期付款方案的想法,提前向法院传递希望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意愿。后续在法院组织的调解过程中,相对方认可全部欠款事实,但明确表示无法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希望能给出一定的履行缓冲时间。
陈悦律师核对相对方提出的分期时间节点后,重新调整条款设置内容,在同意分期付款的基础上,补充设置违约加速到期的相关约定,明确若对方任意一期没有按期足额支付款项,除了要支付未履行部分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当事人还可以就全部剩余未支付的欠款连同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剩余等待的周期。这一设置既没有否定相对方需要缓冲资金周转的诉求,也完全覆盖了当事人担心对方后续再次违约、拖延付款的风险,不需要额外增加不必要的诉讼环节。
后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所有条款内容逐一核对确认,最终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协议中明确相对方分两期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第一期的付款时间安排在临近春节的节点,覆盖当事人需要支付工人工资的时间段,第二期付款在当年六月底前完成,全部未付的工程款总额没有任何扣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的部分,由当事人自愿负担。整个调解过程没有走完完整的庭审举证辩论环节,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具备法院生效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不需要再经过后续的二审程序。
这份调解协议签署后,当事人不需要再投入额外的时间精力跟进诉讼流程,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等待收款即可,万一对方出现逾期情形,可直接持生效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相对方也获得了对应的资金周转缓冲期,不需要在极短时间内凑出全部大额款项,避免自身的资金调度出现刚性压力。整个纠纷没有经过冗长的庭审和后续的上诉环节,以调解方式全部处理完毕,双方的成本都得到相应控制,司法资源也得到更合理的分配。
陈悦律师此前为常州首家国企合规体系建设项目组主要工作人员,具备企业合规师资质,日常常年代理多家企业的诉讼案件和日常法律顾问事务,这类涉及企业资金周转的合同纠纷办理经验较为丰富。本次办理过程从当事人的实际经营痛点出发,没有机械走常规的诉讼流程,而是在已有的证据基础上调整处理路径,在双方的诉求之间找到平衡点,既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也通过调解的方式为后续的资金回款明确了可落地的时间和违约保障机制,帮助施工队缓解了当时面临的经营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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