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家中亲属因多次贩毒被刑事拘留,在有交易聊天、转账记录、毒品实物,还有前科的情况下,很多家属第一反应就是案情已经板上钉钉,辩护没有空间,只能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走认罪认罚程序。本案当事人杨 X,就处在这样看似没有回旋余地的局面之中。
杨 X 此前曾因贪污罪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多年之后,又先后四次向同一吸毒人员出售海洛因,其中两次交易被警方当场查获。办案民警从其身上和住处查获海洛因共计 1.51 克,另查获含有咪达唑仑成分的蓝色片剂 0.08 克。公诉机关审查后,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结合四次贩毒的事实,给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的量刑建议。
本案的辩护难点十分突出。当事人对全部贩毒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交易过程、毒品扣押称量、鉴定意见、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完整闭环,不存在能够直接推翻指控事实的突破口。在不少人看来,这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毒品案件,最终判决一般都会紧贴公诉方的量刑建议,很难再有调整空间。
承办该案的王正兵律师,2019 年在云南勇仁律师事务所执业,拥有十余年法律相关从业经历。他曾先后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担任值班律师,现为曲靖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政法院校科班出身,持有法律职业资格 A 证与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具备法学、管理学双学士学位,长期深耕本地刑事业务,对曲靖地区同类毒品案件的裁判思路、量刑均衡标准十分熟悉。
接手卷宗之后,王正兵律师没有在已经确认的犯罪事实上做无谓争辩,而是沉下心逐页梳理卷宗细节,挖掘容易被忽略的量刑情节。经过核实,杨 X 属于典型的以贩养吸,售卖毒品的加价幅度很低,几乎没有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再结合在案毒品总数量、四次交易单笔体量都不大这一客观情况,律师检索对比麒麟区以及曲靖辖区内大量同类生效判例,发现公诉机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和本地类案均衡裁判尺度存在偏差。据此,律师形成专门的量刑辩护意见提交法庭,客观说明本案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兼顾类案统一。
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辩护意见,没有沿用公诉机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依法调整刑期,最终判决杨 X 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罚金从 5000 元下调至 3000 元;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依法予以没收。
王正兵律师借此提醒: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存在误区,认为只要事实清楚、本人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就不存在辩护价值。事实上,刑事辩护并不只有推翻罪名、否定事实这一种路径。即便指控基础无法撼动,律师依然可以从被告人是否以贩养吸、获利多少、毒品数量、交易规模,结合本地同类案件的量刑尺度展开量刑辩护,在法定幅度之内,为当事人争取更加公平、适配案情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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