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约缔结的民间习俗场景中,彩礼的给付往往不只有婚约双方直接参与,双方亲属全程介入商谈、对接财物交接的情况十分普遍,这类场景下一旦婚约最终未能履行,后续的财产返还争议往往涉及多重事实认定难点。这起婚约财产纠纷的委托,就来自彩礼给付后协商返还无果的当事人。
熊章亚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专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事业务领域,在相关细分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事务中积累了较多实务经验。接受本案原告委托后,熊章亚律师随即对接当事人梳理全流程的财物给付细节,针对每一笔款项、每一件贵重物品的给付场景、交付方式、在场人员逐一核实。
从事实与程序的推进脉络来看,原告与女方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24年4月双方家长见面,原告通过媒人交付见面礼1万余元,同年5月举行订婚仪式,原告通过媒人向女方及两名亲属交付彩礼现金18.8万余元,当场由对方返还1万元,同时原告还赠送了总价值5.5万余元的四金首饰,以及定亲所需的其他物品。订婚后双方曾一同外出旅游,多次在宾馆同住,同年6月双方就结婚相关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婚约正式解除,原告多次主张返还相关财物均未得到回应,最终诉至法院,提出要求三名被告返还21.8万余元彩礼及总价值约6.5万余元四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核心层面,首先是涉案财物的性质与数额认定,见面礼、四金是否属于彩礼范畴,定亲物品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旅游、一方主张的侵权受伤等花费,是否应当从彩礼总额中进行扣除。其次是返还主体的适格性问题,女方父亲与姐姐并未直接经手收取彩礼现金,是否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第三是彩礼返还的比例与数额认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存在短暂同居及共同花销情况,被告方主张婚约解除是因原告悔婚导致女方名誉受损,彩礼是否应当全额返还,或者应当按何种标准酌减。
熊章亚律师接手案件后的首要动作是开展证据梳理与补全,他指导当事人调取对应金店的支付记录,用以佐证四金的实际价值,同时整理全部相关微信转账记录,调取订婚仪式的现场视频,还向法院提交了媒人及其他在场证人的出庭作证申请,将所有涉及彩礼给付的事实节点全部通过对应证据予以固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夯实了彩礼给付事实的认定基础。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方提出的女方父亲、姐姐未直接收取彩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熊章亚律师提出,女方姐姐全程参与婚约商谈且对彩礼相关事项作出决策,女方父亲也实际参与婚约的主导流程,彩礼是向三名被告共同交付的,三人属于共同接收方,理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针对被告方提出四金属于恋爱期间无偿赠与、见面礼属于正常人情往来赠与的辩解,他结合当地婚约缔结的普遍风俗,说明相关财物的给付均以登记结婚为明确前提,应当纳入彩礼范畴处理。针对被告方提出的要求扣除共同生活花费、侵权受伤医疗费以及名誉损失的抗辩,他逐一说明侵权纠纷与婚约财产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同时被告方主张原告主动悔婚也没有对应证据支撑。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两名上诉人提出新的抗辩理由,称女方姐姐仅为婚约商谈提供场地,婚约解除是因原告父亲无理要求陪嫁车辆才导致原告悔婚,熊章亚律师补充提交代理意见,强调一审法院对返还主体及返还数额的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且未提出上诉的女方父亲已经通过自身诉讼行为认可了一审判决内容,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截至披露时,该生效判决对应的返还义务已进入后续履行程序。
这起案件的处理,对同类涉彩礼纠纷的事实认定形成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首先明确了四金这类贵重首饰的彩礼属性,厘清了恋爱期间普通赠与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给付的彩礼之间的界限,其次不再机械适用“谁直接收钱谁返还”的认定标准,将实际参与婚约商谈、主导彩礼接收流程的女方亲属纳入共同返还主体范围,避免部分人员通过转移接收的彩礼财产逃避返还义务,同时也明确了侵权损害赔偿、普通共同消费类的支出,不能直接作为扣减彩礼的法定事由,统一了该类案件的裁判审查尺度。
实务中涉及大额彩礼给付的当事人,应当注意在财物交付过程中留存完整的支付凭证,邀请无利害关系的在场人员作为见证,涉及现金交付的场景尽量通过视频、在场证人证言固定事实,不要仅以口头约定完成全部流程。一旦婚约无法继续履行,主张返还彩礼时要准确界定全部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财物范围,同时梳理清楚所有参与彩礼接收、婚约主导的相关人员信息,避免出现漏列主体导致后续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充分保障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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