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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四千余万主犯,认罪认罚能争取多大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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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25 · 112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胡雨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171120991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11097553
代表案例:2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主办律师,八年执业经验,擅长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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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少人经营投资类公司时没把控好合规边界,等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明明主动配合过前期民事调解,却发现这些举动没被认定为自首,还担心此前已经走了民事诉讼的金额,又被重复算进刑事犯罪数额里,很容易在开庭前摸不清从轻情节到底该怎么主张。这起涉案金额四千余万的非吸案里,实际控制人作为主犯,最终拿到了四年六个月的轻判,普通人能从中理清这类案件里哪些从轻主张是司法实践中可落地的方向。

2022年夏天,苏某作为一家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两名下属一起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这家公司从2014到2018年,靠发宣传材料、打电话向不特定公众推债权转让和高收益项目,承诺还本付息揽投资,全案审计下来吸金总额有四千余万元,其中苏某下属刘X管的两个分公司团队就吸了三千八百万,业务员杨X个人拉了五百万的业务。之前已经有部分投资人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拿到了胜诉判决或者调解协议,杨X归案后主动退了16万违法所得。苏某家属找到在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任职的胡雨薇,这位2017年就拿到执业证、现任律所高级合伙人的律师,当时已经累计承办超过200件案件,其中刑事和刑民交叉类案件就有120余件。

这个案子难的地方在于,苏某是全案的实际控制人,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规则,涉案金额超千万就属于“数额巨大”,原本对应的量刑区间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作为第一顺位的主犯,没有直接的免罚或者减档依据,很多当事人自己主张的“算自首”“扣民事金额”,在以往同类案件里被法院采纳的概率很低。

胡雨薇在案卷移送到审查起诉阶段就接入案件,她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深耕刑事领域多年,经手过80件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经济犯罪类案件,这类大标的非吸案正是她的专精方向。她先带着团队把两百多本卷宗从头到尾逐页梳理,列了十几份证据清单,之后先后去看守所会见了苏某七八次,把公司完整的运营模式、资金流向一笔一笔核对清楚。之后她针对全案证据整理出三类核心辩护意见:一是苏某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前,就多次去过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配合约谈,当时还没进入刑事程序,主动交代全部事实的状态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二是苏某到案之后全程没有隐瞒事实,自愿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三是那些已经通过民事诉讼拿到生效文书、苏某已经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的金额,不能重复计入刑事非吸的犯罪数额里,不然相当于同一笔事实被双重评价。之后她还带着整理好的资金去向表,三次去检察院和承办人沟通量刑细节,核对每一笔涉案金额的流向,确认苏某没有把集资款拿去挥霍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所有钱基本都投到了之前约定的项目里,最终资金链断裂是经营决策失误导致。

法院最终审理后认为,苏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全案主犯,鉴于他立案前配合调解的阶段,公安机关还没有确定他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要件,自首的意见没有被采纳,已经走了民事诉讼的部分,属于犯罪行为完成后的救济环节,也不影响先前刑事犯罪数额的认定,这两项辩护意见没有得到支持。但法院全部采纳了关于苏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另外两名同案的分公司负责人和业务员也得到从轻、减轻处理。

对于不少经营过投资类项目、不小心踩了非吸红线的人来说,哪怕部分从轻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把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这类明确有法律依据的情节梳理清楚递交给办案机关,也能实实在在争取到从轻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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