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夏天,苏某作为一家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两名下属一起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这家公司从2014到2018年,靠发宣传材料、打电话向不特定公众推债权转让和高收益项目,承诺还本付息揽投资,全案审计下来吸金总额有四千余万元,其中苏某下属刘X管的两个分公司团队就吸了三千八百万,业务员杨X个人拉了五百万的业务。之前已经有部分投资人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拿到了胜诉判决或者调解协议,杨X归案后主动退了16万违法所得。苏某家属找到在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任职的胡雨薇,这位2017年就拿到执业证、现任律所高级合伙人的律师,当时已经累计承办超过200件案件,其中刑事和刑民交叉类案件就有120余件。
这个案子难的地方在于,苏某是全案的实际控制人,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规则,涉案金额超千万就属于“数额巨大”,原本对应的量刑区间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作为第一顺位的主犯,没有直接的免罚或者减档依据,很多当事人自己主张的“算自首”“扣民事金额”,在以往同类案件里被法院采纳的概率很低。
胡雨薇在案卷移送到审查起诉阶段就接入案件,她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深耕刑事领域多年,经手过80件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经济犯罪类案件,这类大标的非吸案正是她的专精方向。她先带着团队把两百多本卷宗从头到尾逐页梳理,列了十几份证据清单,之后先后去看守所会见了苏某七八次,把公司完整的运营模式、资金流向一笔一笔核对清楚。之后她针对全案证据整理出三类核心辩护意见:一是苏某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前,就多次去过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配合约谈,当时还没进入刑事程序,主动交代全部事实的状态符合自动投案的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二是苏某到案之后全程没有隐瞒事实,自愿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三是那些已经通过民事诉讼拿到生效文书、苏某已经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的金额,不能重复计入刑事非吸的犯罪数额里,不然相当于同一笔事实被双重评价。之后她还带着整理好的资金去向表,三次去检察院和承办人沟通量刑细节,核对每一笔涉案金额的流向,确认苏某没有把集资款拿去挥霍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所有钱基本都投到了之前约定的项目里,最终资金链断裂是经营决策失误导致。
法院最终审理后认为,苏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全案主犯,鉴于他立案前配合调解的阶段,公安机关还没有确定他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时间要件,自首的意见没有被采纳,已经走了民事诉讼的部分,属于犯罪行为完成后的救济环节,也不影响先前刑事犯罪数额的认定,这两项辩护意见没有得到支持。但法院全部采纳了关于苏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另外两名同案的分公司负责人和业务员也得到从轻、减轻处理。
对于不少经营过投资类项目、不小心踩了非吸红线的人来说,哪怕部分从轻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把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这类明确有法律依据的情节梳理清楚递交给办案机关,也能实实在在争取到从轻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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