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当事人的行为选择,会直接影响后续司法环节的事实认定与风险承担,不同的行为细节最终会导向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我们结合本地一起已办结的故意伤害类刑事案件展开实务分析,所有内容均基于公开办案素材整理,不涉及当事人隐私信息。
本案发生在深夜的本地一家服务场所内,被告人在消费过程中实施不当肢体触碰行为遭到被害人拒绝,随即被被害人掌掴,双方就此发生冲突,被告人回击扇打被害人耳光后将其推倒在地,踩踏被害人右脚脚踝。经法医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达到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标准。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协商,被告人向被害人赔付经济损失9.3万元,签署调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后续公安机关以电话传唤方式通知被告人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接到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完整供述全部案件经过。案件经侦查、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x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可被告人认罪认罚情节,给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采纳全部从宽情节意见,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负责人,南京大学毕业的卞良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代理律师,2018年起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梳理案件完整经过,调取调解协议、谅解书、伤情鉴定、到案经过等全部卷宗证据材料,逐一区分案件中客观发生的事实行为和当事人的口头主张,逐一标注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同时客观梳理案件背景:冲突起因源于被告人不当行为在先,被害人虽有动手回击,不能据此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后续依规向司法机关申请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配合相关机构完成对应流程,最终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被告人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值得关注的第一类关键行为,是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的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该行为并非办案机关抓捕归案后的被动配合,符合法律上关于自首的认定标准,属于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是法院后续量刑时优先考量的核心因素之一,直接影响案件的从宽处理幅度。
值得关注的第二类关键行为,是冲突发生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赔偿协商行为。被告人全额向被害人赔付9.3万元并签署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该行为属于明确的酌定从宽情节,直接为后续从轻处理奠定了重要基础,也成为社区矫正评估环节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
针对同类日常冲突引发的故意伤害类纠纷,需要提醒普通市民注意,首先日常发生矛盾应当优先理性沟通处理,一旦肢体冲突造成对方轻伤及以上后果,就会触发刑事追责程序,即便后续赔偿取得谅解,也仅属于量刑从宽的考量情节,不会直接消除刑事追责的相关记录;其次接到办案机关的合法传唤通知,应当主动配合到案如实说明情况,此类行为会被纳入司法评价的考量范围;最后涉及人身损害的赔偿协商过程,尽量签署完整的书面调解协议,确认对方出具正式的书面谅解材料,留存对应凭证保障后续程序中的权益主张有明确依据。
综上,这起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完全建立在全流程的客观行为基础之上,辩护过程中,卞良律师依托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务经验,逐一梳理案件全部行为细节,区分事实行为与口头主张,逐一核实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全部从宽情节,配合完成社区矫正评估全流程工作,推动全部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而当事人不同阶段的行为选择,直接构成了司法机关判断其主观过错、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的核心依据,普通民众在日常纠纷处理中,更要注意自身行为的法律导向,避免因不当的行为选择承担超出预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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