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借款,委托人当日通过微信转账完成5万元款项的交付,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委托人多次通过通话方式向被告催要款项,被告始终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支付,未对收到5万元款项的事实提出任何否认,也未提及该笔款项属于其他性质的资金。直至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时,被告才首次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抗辩,主张案涉5万元款项属于工程介绍服务费,同时额外提出要求委托人返还15万元资金及相关车旅费、误工费的诉求。从双方的客观行为来看,委托人与被告之间没有签署书面借款协议,仅存在转账交付的直接行为,后续催款过程中双方的表述也没有形成正式的书面确认文件,这也给后续的性质争议留下了空间。
黔西南合同纠纷律师蒋顺花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首先围绕双方行为对应的法律义务展开梳理。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需要承担证明借贷合意存在、款项已实际交付的义务,而主张款项属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方,需要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类型的合意。蒋顺花律师逐一核查在案的全部证据材料,从委托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中确认转账时间、金额与委托人陈述的借款时间完全对应,被告收款后发送的回复内容仅提及收到款项、感谢支持,通篇没有出现任何与服务、劳务、工程介绍相关的表述。随后律师整理委托人提交的催款通话录音,对话全程中被告始终在陈述自身经济状况困难、希望延后还款,从未对款项属于借款的表述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及该笔款项是用于折抵服务费。被告主张的工程介绍服务费,对应的相关工程事项已经在另一起诉讼中通过生效民事判决书作出处理,生效文书已确认该项目的服务费已经从对应工程款中完成扣减,与本案的5万元款项不存在任何关联。至于被告当庭提出的要求返还15万元及其他费用的主张,蒋顺花律师梳理关联案件材料后发现,该15万元资金已在另一份生效判决书中被认定为代付工程款,与本案争议事实完全无关,且被告并未就这一诉求依法在本案中提起反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独立诉求受理条件。
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逐一核查后,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间借贷纠纷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委托人已经提交转账记录、催款通话记录等一系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出借义务已经实际履行。被告提出款项属于工程介绍服务费的抗辩,但自始至终没有提交任何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服务约定的书面或口头证据,也无法说明该笔服务费对应的具体服务内容、约定金额和支付方式,无法对其主张作出合理说明。被告后续提出的返还15万元及相关费用的诉求,既没有事实证据支撑,也未完成法定的反诉程序要求,无法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负有按约定偿还借款的义务。
最终法院就责任范围作出明确判定,被告需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向委托人偿还全部5万元借款本金,同时按照对应的利率标准,从原告主张权利的特定日期起,计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为止,案件诉讼费用也由被告自行承担。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蒋顺花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没有直接堆砌法律条文,而是从客观留存的点滴证据入手,把看似模糊的款项性质争议,通过交叉比对不同案件的生效文书内容,还原客观行为对应的真实法律关系,最终法院的裁判结果全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完整维护。蒋顺花律师作为第七届贵州省律师协会重大案事件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始终秉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业理念,从每一个细节出发梳理事实,把当事人客观留存的零散材料串联成符合法律逻辑的完整证据链,让原本存在较大争议的事实得到清晰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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