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电动车驾驶人牙齿受损,伤者首次诉讼就后续治疗费用保留诉权,二次起诉却遭保险公司以“费用非实际支出”“金额偏高”拒赔,赔偿诉求陷入僵局。王某甲2025年1月23日遭遇事故后,被认定无责,肇事方秦某甲负全责。其牙齿松动经治疗后,就已产生的部分费用起诉获判,法院明确后续义齿配置产生费用后可另行主张。待实际修复牙齿产生医疗费三千余元,又经鉴定机构评定义齿修复费1.2万余元、花费鉴定检查费三千元后,王某甲向肇事方及承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却被对方以各类理由驳回。
王翻自201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767件,现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常年担任鹿邑县人民政府、鹿邑县佳美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法律顾问,执业领域覆盖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刑事辩护,其中民间借贷案件占比约50%。他曾处理多起民事侵权与保险理赔类案件,此次接到王某甲的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本案前期生效判决,明确“保留诉权”的裁判指引对本案的约束效力,避免当事人因未按规则推进维权错失应得赔偿。
王翻律师梳理案件证据时,先将王某甲的住院记录、实际修复费用票据与鉴定机构出具的义齿修复费评定意见逐一核对,确认各项支出的关联性与合规性。他向法院提交前期生效判决作为关键依据,指出保险公司抗辩的“费用过高”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且后续修复费用系专业机构评定的必要支出;针对保险公司主张的鉴定费、诉讼费属间接费用不应承担的说法,他结合保险法相关规定与保险合同条款,厘清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说明鉴定费系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支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采信了王翻的代理意见,认定王某甲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判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义齿修复费及鉴定检查费等1.5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三千余元。肇事方秦某甲经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王某甲的诉求全部得到支持。在基层法律服务的日常里,很多案件的突破往往藏在生效判决的文字里,懂规则、用规则才是帮当事人守住权益的实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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