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存在长期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作关系,后续双方正式签署《营销代理合同》,明确约定由营销策划公司提供项目全案独家代理销售服务,房企按约定周期结算对应销售佣金,若出现逾期付款情形,需按欠付金额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合理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持续对接销售及款项结算事宜,后续共同签署加盖双方公章的《佣金对账汇总表》,共同确认截至对应节点房企欠付代理佣金共计40余万元。对账完成后房企仅履行18万元付款义务,剩余24万余元款项始终未予支付,营销策划公司多次发函及口头催要均未果,房企先后以对账数据未经过内部最终核算、销售方未足额开具发票、部分销售业绩未达标为由拒绝履行剩余付款义务,双方协商陷入僵局。
案件核心争议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加盖双方公章的对账汇总表是否构成双方对债权债务的最终确认,房企主张的内部核算未完成是否能够推翻该结算效力;二是房企以销售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主合同佣金债务的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三是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在违约事实清晰的前提下是否应当由违约方全额承担。彼时已在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魏艳域律师,在加入汇业兰州之前曾有四年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熟悉民商事案件事实查明逻辑与裁判标准,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结合此前在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的专业化商事案件办理训练,搭建全维度证据体系。
魏艳域律师没有仅将核心证据局限于案涉对账汇总表,而是从交易全流程梳理补证:先是调取双方此前签署的全部多份代理合作协议、往期佣金付款凭证及对应此前对账文件,佐证双方长期交易习惯中“盖章对账即视为最终结算”的履行规则,同时整理双方项目对接工作人员的微信沟通记录,还原对账前双方逐笔核对销售业绩、佣金计算标准的完整沟通过程,直接驳斥“对账数据不实”的抗辩前提。针对房企提出的未开发票拒付款项的主张,魏艳域律师检索类案裁判规则,结合《营销代理合同》条款中并未将开具发票约定为佣金支付前置义务的事实,明确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与支付佣金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待履行关系,房企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作为兼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经验的律师,魏艳域律师处理过大量服务类合同欠款纠纷,清楚商事主体交易中结算文件的效力优先级,在举证时特意将对账汇总表与后续房企部分付款的流水记录并组提交,证明房企已经以实际履行行为认可对账结果,其反言主张未完成结算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同时律师完整提交律师费委托合同、发票、支付凭证,以及保全保险费、保全申请费的对应票据,结合合同中明确的违约方负担条款,将所有主张的费用均锚定清晰的合同与事实依据。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信魏艳域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判令房企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欠付佣金24万余元,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对账确定的次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同时全额支持原告诉请的律师费、保全申请费,案件受理费由房企全部负担,原告的全部诉讼主张均落地为生效裁判支持内容。
该案的裁判规则对于本地房产营销代理行业的权利救济具备明确的指引价值:首先,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加盖公章确认的对账文件,若无充分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应当直接认定为双方对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依据,任何一方不得仅以内部审批流程未完成、内部核算结果不一致为由否定对外作出的盖章意思表示效力;其次,房屋委托代理销售作为服务类商事合同,在无特别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受托方提供符合要求的代理销售服务、达成佣金计提条件是委托方支付佣金的核心前提,开具发票属于附随义务,不构成拒绝履行主付款义务的合法抗辩;最后,若合同中已经明确将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纳入违约方负担范围,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守约方提交对应费用实际支出的正规票据后,该部分主张应当得到法院全额支持。作为长期为多家本地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魏艳域律师提示各类商事主体,在合作缔约阶段即应当明确付款条件、结算效力、违约成本的对应条款,交易过程中注意留存全流程沟通与履约凭证,在欠款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双方确认的结算债权凭证,能够最大程度降低后续维权的举证成本,实现合法权益的高效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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