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当事人张某某因早年赴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新乡警方抓获,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河南柯璟律师事务所冯运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手案件时张某某正处于孕期,后顺利分娩进入哺乳期,家属最初预估刑期至少两年以上,始终担心当事人需实际收监服刑,最终冯运华律师通过全流程细致辩护,推动公诉机关当庭下调量刑建议,法院最终采纳调整后的意见,张某某成功获缓刑,无需进入监区服刑。
2019年1月,张某某出境前往菲律宾,加入当地由多名人员牵头组建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使用“梦琪”的化名在多个诈骗窝点内从事“接量”辅助工作:通过微信群发布关注任务领红包的话术,诱导潜在被害人下载指定第三方APP并完成注册,前后参与涉案活动时长约6个月,累计获取违法所得4万元。2023年3月22日,新乡市凤泉区居民余某某遭遇该诈骗团伙下设小组实施的电信诈骗,直接经济损失达126142元。2025年4月16日,藏匿多年的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因当时处于怀孕状态未被采取羁押措施,案件后续推进过程中,张某某于2025年12月顺利产下一名男婴,案件起诉至法院阶段时仍处于法定哺乳期。案发后,张某某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4万元违法所得,还预先缴纳了1万元罚金。
冯运华律师接手案件时,面临多重现实障碍:首先是证据层面,张某某参与境外诈骗活动的客观事实有同案犯供述、团伙窝点电子数据、被害人流水记录等完整证据链佐证,无直接无罪辩护空间,且涉案关联的本地被害人损失超过12万元,已达到电信诈骗“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法定量刑区间原本在三年以上,不符合一般缓刑适用的常规参考情形;其次是法律适用层面,公诉机关最初指控时未明确区分张某某在整个诈骗流程中的地位作用,直接将全团伙参与行为的涉案后果关联到其个人,初步给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旦该量刑建议被法院直接采纳,结合后续交付执行的规则,当事人哺乳期结束后大概率会被收监;再者是外部沟通层面,案件关联本地被害人,办案机关对于电诈类案件的量刑把握普遍偏严,当事人早年出境参与诈骗的背景也容易被认定为主观恶性较大,争取下调量刑的空间十分有限。
常年扎根新乡本地办案的冯运华律师,熟悉各区县司法机关对电诈类案件的审理尺度,接手后第一时间完成全案阅卷,针对在案证据逐一拆解事实细节:首先重点核实张某某在诈骗团伙中的实际权责,确认其仅承担前端引流注册的辅助性工作,未参与后续核心诈骗话术沟通、赃款分成环节,属于典型的从犯,且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无任何隐瞒情节,构成坦白;随后逐一梳理当事人符合从轻条件的全部细节: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孕期哺乳期实际行动受限已经承受了相应的身心压力,且在侦查阶段就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观认罪悔罪态度明确。冯运华律师结合新乡本地同类电诈辅助人员的已生效裁判规则,针对性撰写专项法律意见,多次线下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意见,逐一说明每一项从轻情节对应的法律依据,结合当事人处于哺乳期、孩子尚在襁褓中需要母亲照料的实际情况,说明下调量刑并建议适用缓刑的合理性,最终推动公诉机关认可辩护意见,当庭将最初一年五个月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后续庭审阶段,冯运华律师再次向合议庭完整呈现全案从轻情节,提交类案裁判参考材料,全力争取缓刑适用空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同时宣告对张某某适用缓刑,当事人无需被收监服刑,能够在家照料尚在哺乳期的幼子。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冯运华律师作为新乡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合伙人律师,常年专注刑事案件全流程辩护,对本地各区县司法机关办案习惯十分熟悉,能够高效完成线下会见、阅卷和当面沟通工作,省去异地办案的繁琐流程。她在实务中始终坚持“办理的不是案子,是当事人的自由与人生”的执业理念,坚守证据为王、疑罪从无的原则,绝不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所有案件均第一时间如实告知潜在风险,尤其重视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黄金37天辩护窗口,不放过任何一个能够争取从轻、有利处理的细节。
针对这类早年参与境外电诈、后续多年才到案的案件,冯运华律师表示,实务中很多当事人是当年被蒙骗出境,实际在团伙中仅承担辅助性工作,并非诈骗活动的组织策划者,不能直接将全团伙的涉案后果全部归责于底层辅助人员。代理这类案件不能只看表面的涉案金额,要从在案证据里精准甄别当事人的实际地位、参与程度、获益情况,把符合从宽处理的情节全部梳理呈现给办案机关,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切合实际的处理结果。同时她也提到,刑事辩护的边界始终在法律规则范围内,专业代理可以依托实务经验和对本地裁判尺度的熟悉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有利局面,但绝不可能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兜底,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当事人,都应当秉持客观理性的态度面对案件处理,兼顾法理与情理,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处理的合理效果。
冯运华律师办公地址位于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705号,执业证号14107201911104607,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多起刑事案件,在帮信罪、电信网络诈骗、故意伤害等常见刑事案由辩护中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已先后帮助多起案件的当事人成功争取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或缓刑处理,全程同步案件进度,保持和家属的透明沟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当事人最大化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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