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涉嫌持械行凶的王某某家属找到孔伟律师时,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初步认定罪名是故意杀人,对应的法定量刑区间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当事人面临长期羁押的严重后果。最终经代理,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未遂等多项法定从宽情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当事人解除羁押回归正常生活。
事情源于多年前的邻里纠纷:2016年王某某的父亲曾与同村村民宋某某发生冲突受伤,王某某一直对此事耿耿于怀。2024年11月,王某某在村内微信群发布扬言报复他人的信息,此后于2025年5月21日深夜,携带砍刀前往被害人宋某某家中讨要说法,二人在宋某某家大门口发生肢体冲突。王某某先是徒手殴打宋某某,随后从驾驶的摩托车储物处取出长刀多次挥砍,造成宋某某面部、手部、前臂等多处创口,经法医鉴定分别构成多处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被害人宋某某受伤后跑回院内关闭大门,王某某无法继续实施侵害,随即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次日零点左右,王某某主动到辖区派出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后续经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指控其持械行凶、情节恶劣,应当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孔伟律师接手案件时,面临多重现实障碍:首先是定性层面的不利认定,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该罪名法定刑起点远高于故意伤害罪,在造成被害人多处轻伤的结果前提下,常规判决往往会判处实刑,当事人大概率要在监狱执行长期刑期;其次是事实层面的舆论压力,案件发生在村居内部,周边村民对持械行凶的情节关注度高,普遍对当事人存在负面评价,司法机关作出缓刑判决需要考量社会接受度,适用缓刑的门槛本身远高于普通故意伤害案件;第三是量刑证据的完善难题,虽然当事人主动投案,但侦查阶段的笔录中仅笼统记录了投案情节,对于犯罪行为停止的原因、案发前一贯表现等细节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若不能补充梳理全部从宽情节,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主观恶性较大,不予适用缓刑;最后是附带民事部分的和解障碍,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治疗期间支出较高,双方此前积怨较深,就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缓刑适用几乎没有空间。
接受委托后,孔伟律师第一时间完整调取全部卷宗材料,逐页核对笔录内容、伤情鉴定报告、现场勘验记录等在案证据:首先对行为性质作出精准界定,明确本案中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行凶行为,但因被害人及时躲入院内关门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最终未造成死亡结果,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直接将量刑区间从十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上;其次逐一梳理当事人的从宽情节:核实其投案的完整过程,固定其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的证据,确认自首情节成立;调取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的日常表现证明,核实其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案发前一直正常务工务农,无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同时主动对接双方家属,多次往返被害人住处沟通协商赔偿方案,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范围内,兼顾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与被告人家属的偿付能力,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出具明确的谅解材料。随后孔伟律师及时联系社区矫正部门,提前沟通当事人的社会调查评估相关事宜,推动司法机关完成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前置评估程序,评估结论明确当事人符合缓刑监管条件。庭审过程中,孔伟律师结合全部已固定的证据,逐一列明各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结合案件起因、实际损害后果、当事人悔罪态度,明确提出对当事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充分说明本案不存在必须判处实刑的情形。
曲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孔伟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同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多项从宽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当日当事人即办理解除羁押手续,依法回归正常生活。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这类涉邻里矛盾引发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实务办理中往往面临定性争议大、缓刑适用难的特点。很多家属拿到故意杀人罪的起诉书时,会默认当事人肯定要长期服刑,忽略了法定从宽情节的挖掘空间。作为代理律师,办理此类案件不能只被动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要在卷宗细节中逐一甄别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同时主动推动民事和解、社会调查等配套工作,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处理结果。需要明确的是,所有辩护工作的前提是尊重案件基本事实与法律红线,律师不可能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诉求提供兜底服务,只有依托完整的证据链条、严格契合法律规定提出的代理意见,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在兼顾被害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
孔伟律师,就职于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708201510177255,2022年5月被济宁市司法局聘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相关库成员,2024年被济宁市司法局评为十佳法律援助人员,2024年12月至2027年12月被曲阜市人民政府聘任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办公地址位于济宁市曲阜市鲁城街道弘道路19号联通大厦9层,服务范围主要覆盖山东济宁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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