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xx法院就该起物权保护纠纷作出二审生效判决,撤销原审全部判项,改判涉案三家主体共同向某医院支付对应时段的场地占用费,同时由该三家主体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3万余元。
当地一家医院早年和某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医院提供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面积约1500平的场地,对方出钱共同合作运营,合作期限为十年,合同明确约定合作到期后完成财产梳理、场地直接归还医院。后续合作落地后,双方共同成立的运营主体又单独申请设立了新的业务中心,案涉场地实际由该新中心长期使用。2014年底合作期限满,医院第一时间发函提出终止合作、收回场地,双方开过协调会形成会议纪要,都同意终止合作启动清产核资流程,但始终没就对方提出的三年过渡期方案达成一致。之后医院多次发函催告对方腾退场地,直到2016年12月31日才自行实际收回场地。医院认为合作期满后,三家关联主体一直无权占用场地的行为侵害自身权益,起诉要求对方连带赔偿两年多的场地占用费452万余元及对应利息,没想到一审法院以双方没完成合作主体清算为由,直接驳回了医院的全部诉求。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找到杨海微律师代理提起上诉。
对方在二审中辩称,双方合作成立了独立法人,合作期满后得先按照公司法规定完成清算,清算没做完之前医院根本无权要求返还场地、更不能要占用费,还说后续新中心使用场地是经过医院同意的转型安排,根本不属于非法占用。
该案办理过程中,核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相关条款,明确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导致权利人受损的,权利人可以主张占有使用费;同时结合双方签署的合作合同明确约定的期满后场地归还条款,核对双方实际履约情况,确认合同里早就约定医院不承担合作期间的经营亏损,不存在需要以场地收益抵扣亏损的事前约定。
在湛江本地打这类物权保护纠纷官司,首先要提前准备好全部涉案权属、履约相关材料到对应管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法院受理后会安排举证期限,双方交换全部证据材料之后排期开庭,一审判决出具后如果任意一方不服,可在15天上诉期内整理好新的代理意见、补充对应证据材料,向当地中级xx法院提交上诉申请,二审开庭审理后法院会在法定审限内出具最终生效裁判文书。
这类物权保护纠纷维权,当事人需要提前备好三类核心材料:一是涉案场地的权属证明文件、原始合作协议,证明自身是场地合法权利人、双方事前对合作到期后的场地归属有明确约定;二是合作期满后多次发函催告腾退的书面凭证、对方期满后仍然实际占用场地的照片、运营记录等材料;三是同地段同类型场地的租赁价格参考、对应时段的占用面积测量佐证材料,用来支撑占用费的核算标准。
本案代理律师杨海微,是广东卓建(湛江)律师事务所主办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8201811851987,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法学专业,此前曾任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2018年正式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000件,常年深耕湛江及周边各区域法院办案流程,业务范围覆盖婚姻家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同时还拥有大型通信国企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经验,长期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提供全链条合规法务支持,也常年为多家本地建筑工程公司、进出口外贸企业定制专属法务方案,处置过不少群体性劳动争议类复杂案件。杨海微律师始终秉持“明法析理,笃行尽责”的执业理念,坚持摒弃模板化的法律服务模式,所有案件办理都围绕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定制专属方案,以严谨务实的办案风格,扎实在湛江本地为普通民众、中小市场主体提供适配本地司法环境的法律服务,办公地点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北6号荣盛中央广场16号楼3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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