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二审阶段,上海石莉莉律师作为承租人的委托代理人介入,彼时出租人也同时提起上诉,主张更高的欠付租金数额,双方的争议边界进一步扩大。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石莉莉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直接局限于一审判决书载明的争议点,而是回溯双方整个租赁周期的全部交易痕迹,从四年多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及银行全部租金转账凭证中,逐一核对每期实际付款的金额、时间节点,将聊天记录中涉及租金调整协商的内容与对应周期的转账记录逐一匹配,分类梳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原双方从提出降租意向、确认调整方案到长期按新方案履行的完整过程。这一过程并非将零散材料简单堆砌,而是对应每一期付款,标注清楚付款金额与原书面合同递增标准的差异,以及对应时段聊天记录里双方提及降租的相关内容,清晰呈现双方并非偶然逾期付款,而是始终按同一下调后的标准持续履行。
从法律对合同变更的认定逻辑来看,书面合同生效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便未采用书面形式,若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能够印证变更后的约定已经得到双方共同认可,就应当认定变更行为的效力。本案中,出租方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每次收到承租人按下调后标准转来的租金后,都没有提出过书面异议,也未在合理期限内催告承租人补足租金差额,该履行状态已经足以说明双方就租金标准调整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原书面合同中约定的逐年递增条款已经不再作为双方实际履行的依据。石莉莉律师在庭审中围绕这一逻辑展开陈述,明确指出双方的履行行为已经构成对原书面合同租金条款的实质变更,出租人依据早已未实际执行的递增标准主张高额欠付租金,缺乏事实支撑。
在此基础上,双方就押金返还、单方提前解约违约金的过错划分也展开了对应论理。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前提通常是承租人不存在欠租、设施损坏等符合押金不予返还约定的情形,本案中承租人并非恶意欠付租金,只是双方对租金标准存在争议,且出租人此前曾与承租人协商房屋出售相关事宜,该过程确实对商铺正常经营产生一定干扰,在划分提前解约的过错程度时,该情节也应当作为考量因素。石莉莉律师结合整理的全部事实材料,就押金收条的效力、双方各自的过错分量逐一发表意见,反驳出租人提出的所有上诉主张,明确指出出租人主张的高额欠付租金没有对应的履行痕迹支撑,其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最终采信了上海石莉莉律师提交的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组成的佐证链条,认定租赁期间双方已经协商调低租金且长期实际履行,原书面合同约定的租金递增标准不再适用,据此对一审判决的租金金额大幅改判,承租人仅需补足少量租金。二审裁判同时维持了合同解除、出租人返还27000元租赁押金、承租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的相关判项,驳回出租人提出的高额租金上诉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改判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判,极大减轻了承租人的经济支付压力。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石莉莉律师在该案件中的处理逻辑,始终围绕责任认定的核心要件展开:先通过客观痕迹还原双方的真实行为,再对照法律对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则判断双方的注意义务与过错边界,最终确认责任是否成立以及对应的责任范围,没有脱离实际履行的客观事实空谈书面合同条款的效力,最终推动争议事实得到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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