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村委会签的土地租赁合同里藏着转让水面的约定,如今村委会擅自把水面租给别人,这份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
2020年8月,张某甲和某村民委员会签了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租期20年,其中包含转让案外人陈某甲的8年水面承包权。张某甲按约定交了租金,还办了水域滩涂养殖证,把承包的水面整理改造得适合养鱼。可2024年5月,村委会没经过张某甲同意,就把他承包范围内的水面交给别人经营,导致张某甲养的鱼被他人收走,前期投入也打了水漂。张某甲找村委会协商没结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水面租赁义务,不再干涉他经营,庭审时还撤回了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在接到案件委托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王翻梳理起手里的材料。他曾在2018年担任鹿邑县卫真办事处法律顾问,对集体资产租赁相关的基层规则并不陌生。
王翻先翻出张某甲提交的两份合同:一份是2008年村委会和陈某甲签的水面承包合同,另一份是2020年张某甲和村委会签的转让协议。他注意到,2020年的合同里明确写着“另加转让原陈某甲合同八年”,这笔约定刚好对应80亩水面的租赁权。王翻后来又查了他承办的近800件各类案件,发现不少集体租赁纠纷的关键,都藏在新旧合同的衔接条款里,只是之前很多当事人没注意到这点,也没提前做好证据固定。
他把2008年的承包合同、2020年的转让协议复印件整理成证据链,还特意标注了两处衔接条款:一处是2020年合同里的“转让原陈某甲合同八年”,另一处是陈某甲当年承包的水面范围。庭审时,他针对村委会提出的“合同无效”抗辩,指出案涉租赁合同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张某甲也按约支付了租金,不存在无效情形;针对“水面不在租赁范围内”的说法,他拿出新旧合同的关联证据,说明村委会对水面转让知情且同意,张某甲确实享有水面承租权。
法庭最终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包含争议的水面面积,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中有关水面租赁的义务。
王翻接触案件时,正值他为鹿邑县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第四年,日常的合规审查经验,让他更容易捕捉到集体资产租赁中的细节漏洞。他常把执业以来累计承办的各类案件梳理成册,说这些案例是应对具体纠纷的“底气来源”。他曾在郑州轻工业大学完成法学相关学习,扎实的理论基础帮他快速厘清了集体土地租赁的法律边界。
王翻后来在整理案件复盘笔记时,写下这样一句话:“集体资产的租赁约定,哪怕藏在合同的小字里,也该是双方都要恪守的承诺。”这类涉及集体权益的纠纷,他见过不少,也总是提醒自己,要站在双方都能理解的角度,把法律规则讲得清楚明白。他还曾在2018年担任鹿邑县佳美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对商事合同的履行逻辑也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这些看似零散的经验,让他在面对这类纠纷时,总能快速找到关键的证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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