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后,陈军第一时间调取全案卷宗逐页核对证据细节,梳理出涉案人员参与开设赌场的全部6场场次的分工记录,确认涉案人员虽被列为本案主犯,但其仅参与赌局场地协调与部分现场秩序维护,赌场整体发起策划、赌具筹备、人员雇佣的核心主导行为均由同案另一人员完成,此前公诉机关将二人并列认定为同等作用主犯的结论存在事实偏差。作为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陈军凭借二十余年深耕无锡江阴本地刑事辩护的实务经验,对本地开设赌场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有着精准把握,深知此类叠加从重情节的案件要实现从轻突破,不能仅笼统提出坦白情节,必须通过证据对比构建完整的作用层级区分逻辑。
围绕核心争议,陈军带队的刑辩团队重点开展两方面的举证补强工作:一方面整理同案人员的供述笔录、涉案场地租赁记录、涉案人员工资流水三组核心证据,交叉印证两名主犯在共同犯罪中的组织作用、参与程度存在明显差异,涉案人员的主导性远低于赌场首要发起者;另一方面重新梳理当事人归案后的全部讯问笔录,逐份核对其首次供述的时间节点,确认其到案后第一时间就完整交代了全部6场赌场的开设时间、地点、获利细节,不存在隐瞒、翻供情形,全程自愿认罪悔罪,完全符合坦白的法定适用条件,不存在因追逃情节否定坦白认定的合理性。
庭审过程中,陈军结合刑法关于主犯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明确共同犯罪的主犯并非一概适用同等量刑标准,需按照各行为人在犯罪中实际发挥的作用精准划定量刑层级,在本案已认定全部涉案金额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当事人实际参与的行为权重下调对应的量刑基准;同时当事人的追逃行为虽属于酌定从重情节,但该情节已在抓捕归案后的羁押期限中作出对应评价,不能因此抵消其后续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法定从宽情节,二者应当在量刑时进行合理衡平,而非直接叠加从重加重处罚。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信了陈军的辩护意见,认定涉案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主犯,需对全部2.2万余元抽头获利承担责任,但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小于同案首要发起者,加之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最终作出判决:当事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结果远低于同类涉案金额、同等主犯身份且叠加前科追逃情节的常规量刑标准,最大程度降低了当事人的羁押时长与财产损失。
作为江阴市法律援助名优律师团成员、江阴市政法委员会法律咨询专家工作站顾问,陈军结合本案办理经验提示,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被认定为主犯后,家属往往误认为不存在辩护空间,实际上即便存在主犯身份、前科劣迹、追逃记录等多项不利情节,依然可以通过精细化的事实梳理,区分共犯内部的作用差异,找到量刑辩护的合法突破口,避免“唯情节叠加”的机械量刑认定。这类涉众型的赌博类共同犯罪案件,切不可放弃量刑层面的精准辩护,依托熟悉本地裁判规则的专业律师,在事实框架内挖掘所有从宽适用的依据,才能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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