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司自有资金又收受合作方财物,两种行为是否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下的关联行为?
这份由多份银行流水、合同文件、审计鉴定材料串联起的案卷,摊在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的长条桌上,纸张边缘因反复翻阅泛起毛边,边角处被翻出几道浅白的折痕。王振律师戴着金属框眼镜,指尖在某一页银行回单的数字上停了几秒,随即翻到下一页,那里是一份涉及三家合作方的版权审批记录,两者间的关联在他指尖的移动中逐渐清晰。这位自2010年起在上海执业的律师,曾担任上海东锦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的办公桌上常年放着半杯凉透的大麦茶,杯沿印着的律所logo在暖黄灯光下有些模糊。
王振律师曾于2015年获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优秀律师”称号,这份荣誉被他夹在案卷扉页的透明文件袋里,与其他证据一起码在书架上。他从2010年入行起就积累了近千件各类诉讼案件的经验,对经济犯罪案件的案卷梳理有着长期形成的习惯——先按业务类型拆分书证,再用不同颜色的便签标注资金流向的起止点,最后把证人笔录里的表述与银行流水逐一比对。
眼前这份案卷涉及的文创企业法务负责人,一审被判定两项罪名成立,合并处罚的结果需要当事人承担长期监禁与退赔全部违法所得的责任。王振律师把案涉业务按阶段拆分:从维权项目的立项到合作方款项的汇入,再到资金的取现环节,每一步都对应着不同的操作痕迹。他逐页核对卷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企业高层在款项的具体操作环节仅进行了形式上的知晓,并未对资金的流向与用途作出明确指示。
他曾负责过某上市公司高管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辩护,那段经验让他对两罪的客体区分有了更具体的判断。把收到的第三方款项与侵占的企业资金放在同一时间轴上比对后,他发现两者虽有业务关联,但资金的权属与获取的方式存在本质区别:一笔是企业应得的维权回款,另一笔是合作方为获得审批权限支付的额外款项。他据此整理出二审的核心辩护思路,试图将两种行为纳入同一罪名的认定范畴,同时强调当事人仅为业务的执行人员,并非整个行为的主导者。
庭审当天,他穿着裁剪合体的深灰色西装,在法庭上把辩护逻辑拆解成三个部分:一是两罪的构成要件差异,二是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三是一审量刑的尺度是否合理。他没有刻意加重语气,只是把梳理出的证据对应成具体的事实,让合议庭能清晰看到每一笔资金的流转细节与当事人的行为边界。庭审结束后,他把打印好的书面辩护意见递给书记员,指尖碰到对方冰凉的笔帽时,知道这轮辩护的结果还悬在二审合议庭的斟酌里。
二审合议庭最终区分了两类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收取第三方款项的行为与侵占企业资金的客体、模式不同,两项罪名均成立,同时明确当事人是涉案行为的主导者,即便企业人员知情也不能减轻其刑事责任。
王振律师把案卷重新整理好,放进标有“生效文书”的文件盒里,盒里还放着他过往经办的其他刑案材料。他靠在椅背上,指尖揉了揉眉心,觉得法律条文的细节与实务操作的边界,总在反复的案件中慢慢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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