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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律师二审助力保住225万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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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8 · 134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林树昌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071076823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土地房产、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117618983
代表案例:2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林树昌,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全心全意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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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时有发生,而执行异议之诉也成为了不少人关注的焦点。此次要说的案件,就是一起涉及执行异议之诉、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利益以及追加被执行人纠纷的典型案例。

某当事人早年入股了一家物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原始认缴出资期限统一到2035年12月31日,当事人初始持股45%,对应认缴出资225万元。后来,当事人无偿转让了40%股权,仅保留5%少量股权,然而所有股权受让人均未实际缴纳出资。之后,物业公司因装饰工程纠纷拖欠装修公司工程款,经法院判决后,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执行财产,法院作出了终本执行裁定。

债权方直接向执行局申请追加包括该当事人在内的多名原始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当事人在225万未出资限额内偿还公司外债。一审法院直接采信了债权方的观点,以公司无财产、已具备破产原因为由认定出资加速到期,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异议诉求。这意味着该当事人面临着最高225万元的巨额偿债风险,家人心急如焚。

在这样的关键时刻,家人四处寻找能够力挽狂澜的律师,最终了解到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的林树昌律师。林律师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身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值班律师、南宁市检察院特邀听证员,自2007年开始执业以来,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执行异议之诉等商事诉讼代理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于是,家人毫不犹豫地委托林律师代理二审上诉。

林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一审加速到期、追加股东裁判错误的情况,从三大核心维度搭建上诉抗辩体系。首先明确法律边界,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至2035年,在无生效破产裁定、无股东恶意逃债前提下,股东依法享有出资期限利益,执行程序无权直接突破认缴期限追加股东。其次区分法律概念,“终结本次执行”仅代表暂时无可供执行资产,不等于法律规定“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情形,一审混淆两类概念,扩大了出资加速到期适用范围。最后厘清股权责任边界,当事人已转让大部分股权,不应按原始全额持股比例一刀切认定责任,且债权方选择性追责多名股东,违背公平原则。

到了二审庭审,林律师结合《公司法》及追加被执行人司法解释完整发表代理意见,重点论证认缴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不属于“未足额出资”情形,不符合执行追加法定条件;单纯终本裁定不能作为加速出资的依据,一审法律适用严重错误。

最终,二审法院,也就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林律师的代理观点,认定一审裁判法律适用错误,作出改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明确不得追加当事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保住了当事人225万认缴出资范围内的财产安全。

在这个案件中,林树昌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精准抓住认缴期限利益核心法律要点,纠正了一审法院对执行、破产相关法律的错误解读。对于当事人的家人来说,拿到判决书时,看到的不仅是结果,还有那些被认真对待过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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