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案件材料梳理阶段,王永军律师首先核对全案的基础文件,先是确认案涉生态治理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某水投公司已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将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整体发包给某设计公司,后续相关工程的分包流程符合项目管理要求。随后,他逐一整理某水投公司手中留存的全部资料,从中找出总承包合同、对应的分包协议,以及指向案涉导流工程的405万元进度款审批表和完整付款凭证,将这些材料按时间先后和逻辑关联排布,初步搭建起某水投公司已完成对应工程款支付义务的证据框架,明确某水投公司和某水电公司之间从未签署过任何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事实。
针对某水电公司一审中提交的核心证据,也就是加盖某水投公司项目部印章的结算汇总表,王永军律师专门调取了某水投公司内部关于该项目部的设立文件,确认该项目部的正式成立时间为2018年3月,而某水电公司在一审中自行陈述的结算资料盖章时间,早于项目部的成立时间。这一时间差成为抗辩该结算资料效力的核心突破口,因为在项目部尚未合法成立的前提下,对应的印章即便存在,也不可能在成立前的时间节点完成加盖行为,更不可能代表某水投公司作出结算的意思表示。
完成基础证据梳理后,本案进入二审应诉准备环节。上诉人某水电公司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通话录音作为新证据,试图佐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以此推翻一审判决结果。王永军律师并未直接否定该录音的真实性,而是先核对录音中提及的事件时间线,发现该通话录音的形成时间距离某水电公司自认的工程完工时间已经间隔六年之久,录音内容里没有任何直接指向某水投公司与某水电公司直接约定施工范围、工程款计价标准、付款节点的明确表述,仅有的零散沟通内容也无法对应案涉导流工程的直接发包关系,该证据的证明力明显达不到民事诉讼要求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随后,庭审环节正式推进。法庭调查阶段,上诉人先是继续坚持以那加盖项目部印章的结算汇总表为核心依据,主张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合意,且某水投公司通过案外人支付过部分工程款,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王永军律师当庭结合此前梳理的时间线,逐一回应争议焦点:首先就双方是否存在直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问题,当庭出示总承包合同、分包协议以及全部工程款支付凭证,说明某水投公司已经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某设计公司支付了包含案涉导流工程在内的全部对应工程款,不存在将案涉导流工程直接发包给某水电公司的事实基础;其次针对结算汇总表的效力问题,明确指出某水投公司项目部成立于2018年3月,早于该时间节点不可能存在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合法条件,结合某水电公司后续陈述中自认盖章时找不到某水投公司负责付款的相关人员的细节,进一步说明该印章的加盖并非某水投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双方达成结算合意的合法依据。
在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通话录音进行质证的环节,王永军律师明确指出,该录音形成的时间距工程完工已经长达六年,即便对话内容属实,也无法回溯证明多年前双方曾就案涉工程的直接施工发包达成过一致约定,没有其他书面施工资料、签证单或者直接付款记录与之相互印证,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事实施工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据。整个庭审过程中,王永军律师提交的全部证据形成了完整闭环,从项目发包的源头流程,到工程款的全额支付,再到核心证据效力的根本性否定,层层递进的抗辩逻辑清晰呈现在合议庭面前。
某中院结合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和庭审中的质证意见,最终认定某水电公司对于结算清单形成时间的陈述前后存在矛盾,所谓的项目部印章加盖行为并非某水投公司同意支付对应工程价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审提交的通话录音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而某水投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完整证明其已经将案涉项目总承包给某设计公司,且支付了全部对应的工程价款。据此,某中院最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某水电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某水投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办理该起案件的过程中,王永军律师团队沿用的诉讼流程化方法,使得从接案到最终庭审抗辩的每一个步骤都有清晰的推进标准,既保证了没有遗漏任何关键证据细节,也让抗辩逻辑的搭建始终围绕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日常执业过程中,王永军律师除了代理各类诉讼案件之外,还带领团队研究制作了多系列专业法律服务课件,覆盖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劳动用工合规、工伤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等多个方向,同时研发了配套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产品,专门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传递法治讯息,分享实务办理成果,依托“防患未然,解决已然”的服务理念,既为遇到纠纷的客户提供诉讼阶段的专业代理服务,也协助众多日常合作的顾问单位提前排查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产生,实现法律服务与客户经营需求的深度适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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