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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原告诉请权利基础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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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6 · 164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马晓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1年 职务:主任
律所:新疆玖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501201511553290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仲裁、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199074521
代表案例:3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政治职务,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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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买卖合同纠纷中,商砼供应方将债权转让后起诉采购方索要货款,一审判诉请不成立,二审改判支持原告诉求。后债权转让协议被另案生效判决撤销,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再审法院认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约束力,原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失去合法基础,最终改判维持一审裁判结果。

一份已在另案中被生效判决撤销的债权转让协议,能否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货款的合法依据?这起涉混凝土供应的买卖合同纠纷,直接指向了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的溯及力适用边界,也为同类商事交易的效力认定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照。"

"处理过数百起类似民商事纠纷的马晓萍律师,在接手某建设公司的申诉委托时,注意到该案二审裁判的核心逻辑完全建立在“债权转让有效”这一未被全面核查的前提之上,这也是扭转整个案件走向的关键突破口。拥有北京大学法学院系统民商事理论功底的马晓萍律师,敏锐锚定了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后溯及效力的规则,没有局限于原审的供货事实争议,而是将核心发力点放在了权利基础的合法性核验上。作为2015年就正式执业、扎根新疆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的资深法律从业者,她非常熟悉全疆各级法院的裁判思路与审判惯例,知道类似跨案关联的效力认定,不能仅靠单一法条支撑,必须把不同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闭环。此前曾任新疆双赞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负责人的马晓萍律师,在梳理案卷材料过程中,主动联动另案的审理卷宗,把撤销债权转让协议的多份生效裁判文书逐一固定,形成了完整的抗辩逻辑链条,清晰呈现出原审二审裁判的核心依据已不复存在的客观事实。作为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超500件的实务律师,马晓萍律师协助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交监督申请时,没有泛泛提出原审裁判错误,而是精准列明了权利基础灭失的事实脉络,让检察机关快速采信了监督意见并依法启动抗诉程序。"

"在高院再审庭审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始终主张,即便债权转让协议被撤销,双方之间的供货事实真实存在,某混凝土公司仍然有权主张对应货款。对此,马晓萍律师当庭结合民法典第xxx条的规定明确指出,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案涉债权的权利主体从始至终都没有发生转移,某混凝土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取得案涉债权的请求权基础,无权直接向某建设公司主张案涉货款。某建设公司与案外人商砼公司之间的货款纠纷,应当由适格的权利主体另行依法主张,不能由从未取得债权的主体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提出诉求。"

"高院最终完全采纳了这一抗辩逻辑,认定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书》经另案多轮诉讼已被生效判决依法撤销,该协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某混凝土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二审改判内容,维持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为某建设公司避免了169万余元的不合理支出。"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明确了商事交易中权利主张的核心前提——所有诉求都必须建立在合法有效的权利基础之上,任何试图绕过已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直接主张实体权利的思路,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对于建筑工程领域频发的材料款债权转让行为,各方在交易时务必及时核查转让协议的效力稳定性,避免因后续效力瑕疵导致不必要的诉累与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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