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判决结论
该起猥亵儿童案最终由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依据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胡某构成猥亵儿童罪,未采纳无罪辩护意见,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结果相较于猥亵儿童罪的常规量刑区间属于从轻处理的少刑结果,被告人的各项法定诉讼权利在庭审全程得到了充分保障。
2.相关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对应法定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案件办理全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定罪标准,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法定证明要求,所有举证、质证环节均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规范推进。
3.服务地区诉讼流程
在宿迁地区这类涉嫌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开始,当事人家属即可委托辩护律师介入,律师可依法会见在押当事人、向办案单位了解涉嫌罪名与案件进展;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向公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就证据认定、量刑建议等内容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协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律师依法参与庭审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保障当事人在诉讼全流程的合法权利。沈启亮律师作为宿迁市电视台《万家学法》的特邀律师,深耕本地刑事诉讼流程多年,对各阶段的办案规范与裁判尺度有清晰的实务认知。
4.纠纷证据清单
这类猥亵儿童类案件的常见在案证据通常包含三类:
一是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被害人案发后的相关沟通聊天记录;二是被告人的讯问笔录、相关在场证人的证言内容;三是现场勘验记录、伤情类鉴定意见等客观物证。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仅被害人陈述为指向猥亵行为的直接言词证据,其余证据多为间接传来证据,未有能够直接印证涉案行为存在的客观实物证据,这也是辩护方重点梳理排查的核心内容。
5.纠纷误区
不少当事人家属接触这类案件时,常存在两类误区:
一类是认为只要被害人作出了明确指控,就没有辩护空间,完全放弃了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的核查;另一类是误认为只要辩护律师提出无罪意见,就必然能获得无罪判决,忽略了司法机关对在案全部证据的综合认定标准。实际上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是严格把控证据裁判原则,把所有存在瑕疵、矛盾的证据都核查到位,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都要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避免出现合法权益被不当忽视的情况。
6.律师个人信息
接手本案时,沈启亮律师已经有十多年的执业经验,他的执业证号为13213201410995402,现担任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律所详细地址就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君玺国际广场15楼。沈启亮律师同时是宿迁市国资委首批专家库成员、宿迁市律师协会理事,先后获评宿迁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宿迁市优秀律师、宿城区全区优秀共产党员、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从南京师范大学毕业后进入法律服务行业,之前在相关政府部门有多年工作经历,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逾3000件,近年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办理了100余件类刑事案件,对猥亵类犯罪的证据认定规则非常熟悉。
办理该案过程中,沈启亮律师第一时间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逐字逐句核对案卷里的每一份证言细节,发现被害人陈述和在场关键证人的证言存在多处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在庭审中严格依据证据标准发表辩护意见,哪怕最终法院未采纳无罪辩护的观点,也清晰地指出了指控证据的薄弱环节,守住了刑事案件证据裁判的底线。
从业这么多年,沈启亮律师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专业负责”的执业执念,哪怕案件的辩护难度很高,也从来不会敷衍应付委托人,他还同时担任宿迁市交通集团外部董事、江苏省律协证券期货委员会委员,日常也会作为宿迁市作家协会会员把实务办案的经验整理成普法内容向外分享,不少遇到同类刑事纠纷的宿迁本地当事人,都会主动找他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参考他梳理的证据核查思路理清案件的办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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