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约定好的借款,情侣分手后对方不仅失联,还试图将特殊节点的转账辩称是七夕赠与,甚至出借资金来源还涉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的合规瑕疵,当事人最初递交的起诉材料甚至可能因证据梳理不当面临诉求落空的风险。潘启余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厘清所有事实细节、调整合规诉讼策略后,最终帮助当事人拿回了2.4万余元欠款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
202X年,原告与被告仍处于情侣交往阶段,期间被告多次通过社交软件向原告提出借款需求,双方就借款金额、后续归还安排陆续沟通确认后,原告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平台、社交软件转账等方式,累计向被告交付款项合计2.7万余元。其中有一笔5000余元的转账恰逢七夕节前后,当时被告还特意询问该笔款项是否是节日礼物,原告明确回复该笔钱属于借出的款项,并非赠与。
后续被告仅向原告归还了2700余元,剩余款项迟迟未予兑付。原告多次催讨时,被告先是以术后休养、暂无收入为由拖延,后续更是直接失联。原告无奈之下准备起诉,自行梳理材料时既担心涉案的节日转账会被认定为赠与无法追回,又没意识到自己出借的资金实际来自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贷款,存在法律层面的效力争议,案件陷入两难处境。
潘启余律师接手本案后,很快梳理出三重现实代理阻碍:
第一是事实认定层面的混淆风险:情侣亲密关系下的多笔转账没有单独出具借条,恰逢节日的5000余元款项极易依据日常司法惯例被推定为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一旦该笔金额被剔除,当事人可主张的欠款将直接大幅缩水。
第二是法律适用层面的效力瑕疵:当事人最初并未主动告知出借资金来源于网络贷款,若律师没有及时核查出该细节,贸然按照正常民间借贷主张全额借期利息,诉讼请求不会被法院支持,反而会白白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三是程序推进层面的应诉障碍:被告早已失联,此前催款时对方甚至明确表示“要不直接起诉我吧”,大概率会缺席庭审,所有案件事实都需要依托原告方提交的零散电子证据逐一拼凑印证,稍有缺漏就可能出现事实认定偏差。
结合此前在国有银行工作积累的金融交易审核经验,潘启余律师没有直接沿用常规民间借贷的代理思路,而是从证据核查和策略调整两个维度同步推进:
首先是完整固定全链条电子证据:指导当事人导出双方全部社交软件聊天原始记录,逐页梳理出双方协商借款的完整对话上下文,把被告提出借款需求、原告告知需要从贷款平台借出周转、被告后续认可借款金额,以及七夕转账当时双方明确确认款项为借款的完整语境全部整理成时间线证据清单,直接消解了“5000余元是节日赠与”的抗辩空间。
其次是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边界,调整诉讼策略:潘启余律师明确告知当事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对应的法律后果,没有刻意回避资金来源的事实,而是主动调整诉讼主张,不再按原民间借贷规则主张约定利息,反而建议将被告已经归还的2700余元全部优先抵扣借款本金,既符合法律对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的认定标准,也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本金权益。
案件转入正式审理后,被告果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潘启余律师当庭逐一出示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全部证据,清晰阐述合同无效后的款项返还规则,完整还原了案件全部客观事实,代理意见全部被法庭采信。
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缺席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实际成立借贷关系,但因涉案资金来源于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已归还的2700余元全额抵扣本金,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剩余款项2.4万余元,并支付自立案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目前判决已生效,当事人顺利收回全部欠款。
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作为常年处理本地民间借贷、劳动及交通事故纠纷的专职律师,潘启余结合本案办理经验作出实务评述:
日常生活里亲友、情侣之间的资金往来很容易因为没留书面凭证产生性质争议,很多当事人出借款项时碍于情面不明确标注款项属性,后续产生纠纷后维权成本会大幅提升。同时要特别提醒公众,切勿套取银行信用卡、网络贷款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借给他人,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借贷合同本身被认定无效,自身还可能面临金融机构的追责,严重的甚至会触及金融监管相关规定。
法律服务本身不能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兜底,很多看似有瑕疵的案件,不需要靠投机取巧的方式争取诉讼利益,严格贴合法律规定调整主张,把现有证据的效力挖透,反而更能稳妥地帮当事人争取到切实可行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自己始终坚持“提出方案、解决问题”执业理念的核心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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