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的争执与仓促离职
2024年8月22日晚,长治市某健身场馆的更衣间旁,陈某某和场馆法定代表人的争执声引来了不少路过的会员侧目,当天他没有办理任何书面离职交接手续,直接收拾了个人随身物品离开了场馆。回溯到2024年4月,陈某某入职长治市某圈健身俱乐部天宝店,岗位是游泳教练兼课程销售,入职时他没细看任何书面协议,只口头约定了薪资计算方式。之后几个月的工资流水里,先后出现了两家不同主体的转账记录,其中一家是长治市某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另一家是山西某服务公司,他始终没意识到两家公司的关联属性,直到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才把发过几笔大额工资的山西某服务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提出了包括欠薪、加班费、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等六项总计近14万元的诉求,仲裁委经审理后全部驳回了他的请求,他随即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介入梳理零散的用工痕迹
收到法院开庭传票的时候,山西某服务公司的负责人第一时间找到了此前有劳动争议处理经验的律师,希望尽快理清公司和陈某某之间的关联。牛云刚接手该案后,第一时间把公司近半年的用工台账、人员排班表、考勤登记记录全部调出,逐页核对陈某某的名字是否出现在该公司的管理档案里,同时对接此前负责代发工资的财务人员,核实这笔代发流水的完整缘由。他顺着两家关联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线索,把陈某某入职场馆时的签到记录、课程销售台账、场馆发布的内部奖惩通知全部整理出来,发现所有体现管理痕迹的材料里,标注的用工主体都指向长治市某圈健身俱乐部天宝店,完全没有出现山西某服务公司的字样,代发工资只是两家关联主体之间的财务调剂操作,没有对应的实际用工管理行为。
庭审交锋的核心认定逻辑
开庭审理过程中,陈某某一方始终主张工资流水是证明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认为有转账记录就等同于双方存在实际用工关系,还当庭提交了几张在泳池边授课的照片,试图佐证自己为山西某服务公司提供了劳动。牛云刚当庭逐一拆解对方提交的所有证据,指出照片背景里的场馆标识、会员签到系统所属主体,都和山西某服务公司没有关联,随后结合劳社部发2005年12号文里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三项要件,逐一说明案件中的情形不符合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核心标准。牛云刚在庭审中明确,单一的代发工资记录完全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陈某某自始至终都在接受健身俱乐部的管理,从未接触过山西某服务公司的任何规章制度、人员安排或者绩效考核。
判决落地后的双向提示
2025年7月10日,当地基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仅靠工资发放记录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必须同时满足用工管理、劳动报酬对应、业务从属的多重要件,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成立标准。这个结果既提示普通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明确核对用工主体的书面标识,主动留存考勤、排班、工作群通知等能体现实际管理痕迹的材料,不要把单一的工资流水当成劳动关系的唯一凭证,也提示存在关联主体的企业,要规范不同主体之间的用工台账和财务操作,避免代发工资、混同转账的操作引发不必要的用工争议。劳动关系的边界从来都不是由某一笔转账画定的,而是由日常工作里每一次打卡、每一份排班、每一次管理指令堆叠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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