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夫妻二人婚后共有一套房屋,二人共生育四名女儿,其中一名女儿早于父亲去世,这名女儿的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父亲先于母亲去世,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母亲后续先后订立两份自书遗嘱,指定将自己在夫妻共同房屋中享有的份额,以及自己本该继承的丈夫的遗产份额,全部交由四名女儿中的一名继承。母亲去世后,其余几名继承人对这两份遗嘱均不认可,各方就遗产分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名持有遗嘱的女儿最终选择寻求法律帮助,委托律师处理继承纠纷。
武汉严倩律师作为这名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了全部案件事实,第一时间明确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两份自书遗嘱的效力层面。当时其余几名被告共同提出多项质疑,主张两份遗嘱并非母亲亲笔书写,立遗嘱时老人神志不清,遗嘱是受这名原告胁迫才出具的,各方一致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分割全部遗产,这也意味着如果遗嘱的真实性无法得到证明,整套房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由五名继承人平均分配,当事人依据遗嘱继承的诉求将很难得到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严倩律师首先对照《民法典》中关于自书遗嘱的相关规定,明确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后续所有举证工作都围绕这一法定要件展开。严倩律师首先整理出两份遗嘱的原件,确认遗嘱上的签名和日期标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基本要求;随后调出立遗嘱过程完整的视频资料,视频内容完整记录下老人亲笔书写两份遗嘱的全过程,书写的内容与遗嘱纸面的文字完全对应,能够直接印证遗嘱确实为老人本人亲笔完成;除此之外,严倩律师还调取了老人立遗嘱前后一段时间的相关诊疗记录和日常行为佐证材料,用于证明老人在订立两份遗嘱时精神状态清醒,能够清晰辨认自身行为的法律意义,直接反驳了被告方提出的老人神志不清的主张。
除了遗嘱效力的举证之外,严倩律师还对整个继承法律关系进行了完整梳理,精确计算出每一名继承人可依法享有的继承份额:被继承人父亲去世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先析出一半属于母亲的个人财产,剩下的一半属于父亲的遗产,由于父亲生前没有留下遗嘱,这部分遗产应当由母亲、四名女儿共五人平均继承,每人可继承的份额为房屋总价值的十分之一,母亲除了自身原本享有的二分之一房屋份额之外,还可额外继承父亲遗产中的五分之一,合计享有整套房屋总价值的五分之三,这一精确的份额计算方式,完全符合继承法律的规定,也为后续遗产的合理分割奠定了清晰的事实基础。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法庭结合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开展核查,最终认定原告方提交的两份遗嘱及对应的视频资料,能够完整证明两份文书均为老人亲笔书写,遗嘱末尾有老人的亲笔签名,也标注了完整的订立日期,两份遗嘱的内容可以互为补充、互相印证,与视频记录的内容也完全吻合,被告方提出的遗嘱系受胁迫出具、老人立遗嘱时神志不清的主张,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撑,法庭依法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确认两份自书遗嘱均合法有效,按照查明的房屋总价值核算出各方对应的份额,明确案涉房屋由这名持有遗嘱的当事人继承所有,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份额向其余三名被告各支付对应的房屋分割补偿款,同时对于被继承人名下遗留的存款,也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由四名继承人平均分配,由实际保管存款的被告向其余各方支付对应款项。此前严倩律师梳理的份额规则完全被法院生效判决采纳,当事人的合法继承权益得到了完整的保障。
作为北京市重光(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武汉重光律所婚姻家事部主任的严倩律师,此前有过世界500强央企的任职经历,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积累和长期的实务办案经验,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其中婚姻家事类案件占比约六成,同时在劳动纠纷、企业合规、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处理过大量离婚析产、遗产纠纷、房地产批量诉讼等复杂案件。在这类遗产继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严倩律师始终围绕核心争议固定证据、梳理法律关系,以清晰的思路推动案件事实逐步呈现,最终协助当事人依法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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