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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边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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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3 · 149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俊宏律师 已认证
服务:26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贵州转折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2720241073287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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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报案被认定无犯罪事实后以名誉权纠纷起诉,需证明报案人存在散布行为及主观恶意,否则诉求无法获支持。这类案件的边界认定,直接关系公民合法控告权与名誉权的平衡,反映基层民商事争议中的证据规则适用难点。

报案后无犯罪事实名誉权诉求被驳回

2022年底,瓮安县某村民因被举报涉嫌强奸,当地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作出无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举报人随即被诉至法院,原告称被告报案后在周边散布相关事宜,造成其名誉受损,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企业法务到刑检办案形成应诉抗辩思路

接受委托的代理律师为刘俊宏,他曾有大型化工企业法务经验,负责过合同审核与合规管理,后进入人民检察院担任聘用制书记员,深度参与多起刑事案件办理,熟悉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全流程,还担任黔南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紧扣四要件抗辩主张报案属合法维权

刘俊宏将名誉权侵权的四要件作为应诉核心,梳理准备抗辩要点。他提出,被告的报案行为系合法行使控告权,并非公然侮辱或诽谤,也未主动散布任何信息,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村民对案件的关注源于公安机关的依法侦查程序,并非被告行为导致,二者无法律因果关系;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仅代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谎报案件的主观过错,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无犯罪事实仍恶意虚构;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不成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自行承担。

证据不足致诉求不被支持明确控告与侵权边界

庭审中,刘俊宏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就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清晰阐述被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侮辱、诽谤等毁损原告名誉的行为,被告报案属公民正当维护权利的合法行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及自身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这类案件的审理,明确了公民合法报案与名誉权侵权的边界,也印证了基层法律人在民商事争议中平衡各方权益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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