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原告李某通过被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了《车辆转押协议》,此协议约定李某以9.6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某AXXXXX宝马轿车,并且还特别约定了丢车包赔的条款。李某随后支付了全款,孙某也交付了车辆。正常情况下,李某能够正常使用所购车辆。然而,同年7月,该车被某融资租赁公司工作人员拖走。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李某不知所措,他迅速联系被告要求退款,但遭到了拒绝。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购车款9.6万元。
被告孙某辩称,其仅为案外人周某代为签约收款,双方系行纪合同关系。他还指出,李某明知车辆不能过户及存在抵押风险,应自行承担损失。被告王某则辩称自己仅为中介,只收取了五百元定金。案外人周某述称其与孙某合伙卖车,且仅收到4.15万元。案件似乎陷入了一种复杂的局面,各方对于责任的承担和事实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
在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李亚萍律师介入此案。面对被告以“行纪关系”推脱责任的情况,李亚萍律师展现出了敏锐的证据组织能力。她深知在法律诉讼中,证据是关键。于是,她通过仔细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提车视频等相关证据,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根据合同的基本原理,合同相对性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即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涉案协议是由李某与孙某签订的,李某向孙某支付了部分购车款,孙某也交付了车辆及权属证书复印件。基于这些事实和证据,李亚萍律师成功锁定了孙某的出卖人身份,有力地反驳了孙某以行纪关系推脱责任的抗辩。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个焦点是孙某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了判断。法院认为,涉案协议由李某与孙某签订,李某向孙某支付部分购车款,孙某交付车辆及权属证书复印件,所以孙某系适格主体,双方实为买卖合同关系。孙某与周某的内部关系不影响本案合同相对性。可以看出,李亚萍律师对于合同相对性法律原则的把握和运用,为法院认定孙某的适格主体身份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第二个焦点是李某返还购车款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应由谁返还及返还数额。法院在进行判断时,考虑到了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孙某未取得车辆所有权且车辆存在抵押权负担,这导致李某失去了对车辆的使用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另一方面,李某明知车辆为抵押车仍以低价购买,对合同解除亦有过错。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李某实际使用车辆四个半月的情况,酌定孙某承担90%责任,李某承担10%责任。此外,因“丢车包赔”系李某自行添加,法院不予支持全额退款。结合证据认定李某已支付9.6万元,孙某应返还8.64万元,扣除王某同意返还的五百元,孙某还需返还8.59万元。
在面对“丢车包赔”条款效力瑕疵及原告自身过错的情况下,李亚萍律师精准调整了诉讼策略。她没有盲目地坚持全额退款的诉求,而是主张解除合同并按过错比例索赔。她的这一调整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她对法律原则的灵活运用和对案件结果的精准预判。最终,在李亚萍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支持了90%的退款诉求,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李某的合法权益。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观察到一些实务规律。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相对性是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无论当事人之间存在何种内部关系,只要合同是在双方之间签订的,且有相应的履行行为,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来确定责任主体。同时,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标的物的相关情况,避免因自身过错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具备敏锐的证据组织能力和庭审应变力,能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诉讼策略,以达到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都至关重要。山东青岛胶州市李亚萍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今后的商业活动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应当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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