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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交通事故遭保险拒赔?律师助家属全额争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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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3 · 199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建云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云南君格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91112549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805027800
代表案例:2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周律师专注于民商事等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技巧,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高素质的法律意识与法律实务能力,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不论是在法庭上还是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均展现出专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随机应变的实践能力。周律师对承办的案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文书,既善于从宏观高度整体把握案件事实,又体察细微,细心审视案件的每一微小环节,从而使案件有最完善的解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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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遭遇亲人离世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性质变更为由拒赔,本文结合周建云律师的代理案例,讲解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突破拒赔障碍,全额争取到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

专业能力筑牢案件代理根基

作为云南君格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周建云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6年以上的法律从业经验,毕业于浙江大学的她,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执业以来,她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合同事务、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类型案件,这类案件占她代理案件总量的70%。

精准举证突破保险拒赔困局

在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害人家属找到周建云律师寻求帮助。案件中,物流公司员工驾驶货车闯红灯与被害人骑行的电动车相撞,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家属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周律师全权代理索赔事宜。

保险公司以车辆投保险种为非营业货车、实际从事快递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主张商业险全部免责。周建云律师完整整理了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车辆投保材料、保险公司业务员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重点举证证明保险公司业务员明知车辆用于快递物流营运,仍按照非营业货车收取保费,未就相关免责条款作出明确提示说明,因此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通俗来说,保险公司不能只把免责条款印在合同里,就指望客户默认接受,就像商家卖东西不能把“不退不换”的小字藏在小票角落,就真的不承担售后责任。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这一规则直接支撑了被害人家属的抗辩,成为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的核心法律依据。

厘清责任划分助力全额获赔

针对物流公司、登记车主提出的抗辩,周建云律师进一步论证,驾驶员属于执行公司工作任务,侵权赔偿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物流公司承担;登记车主早已将车辆转让交付给物流公司,未实际控制、运营车辆,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简单来说,车辆只要完成了实际交付,就算还没办过户手续,名义上的车主也不用为车辆肇事买单,就像把房子卖给别人已经交了钥匙,哪怕还没办过户,房子出了问题也该找实际使用的人负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些规则帮助法院清晰划分了责任主体,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需在商业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判决保险公司向被害人家属赔付扣除前期垫付费用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的全部核心索赔诉求得到支持。

在周建云律师的代理下,这起交通事故纠纷的赔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周律师始终秉持“专业奠定基石,诚信铸就信任”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务实、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既帮助当事人减少了维权的时间与经济成本,也让受害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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