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全位律师为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高级合伙人,2012年执业至今,深耕民商事领域,担任云南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审委员会委员、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等多项行业职务,持有云南省律师协会认证的“建筑房地产”专业证书,先后获评2021年、2022年云南省、昆明市律师行业党委“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尤其在建设工程、房地产、合同事务等领域拥有扎实的实务积淀。以下为团队近期办理的两起典型建设工程类案例:
2019年10月,某监理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公司为置业公司开发的某项目提供监理服务,暂定总监理费121万余元,服务期限900天。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延期,双方2022年5月通过供方约谈记录确认第一期8个月延期费用为32万余元。后续项目再次延期4个月,监理公司2023年11月发函确认该阶段延期费用为11万余元,明确载明对方未回复视为默认,置业公司签收该函后未提出异议。案涉项目已于2022年5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置业公司累计仅支付监理费115万余元,监理公司催讨剩余50万余元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置业公司支付欠付监理费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核心争议有两点:一是第二阶段4个月的延期监理费是否属于双方确认的合法债权;二是置业公司提出的“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免责”“监理公司未先开发票则有权拒付工程款”两项抗辩能否成立。
根据建设工程领域实务规则,双方往来函件如果有明确的逾期不回复视为认可的约定,且接收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该类函件的效力通常可被认定;同时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出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并不构成支付款项的前置条件,不能直接对抗付款义务的履行。
陆全位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着手梳理全流程证据:一是将原始监理合同、供方约谈记录、两次延期的工作联系函、快递签收记录等材料逐一对应,形成完整证据链,印证第二阶段延期费用的约定效力;二是针对置业公司的两项抗辩,提前检索类案裁判规则,明确从“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合同主付款义务已触发”的角度展开论证,击破对方将发票义务与付款义务绑定的逻辑,同时说明疫情并未实际影响案涉后续监理费用的结算逻辑。
法院全部采信我方代理意见,判决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监理公司支付欠付监理费50万余元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全部由置业公司负担。
某劳务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劳务公司承接某项目内墙板安装作业,按固定包干单价结算。劳务公司完工后,双方2024年1月30日共同签字确认总劳务费为33万余元,但建筑公司仅累计支付15万元,剩余18万余元拖欠未付。劳务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委托陆全位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劳务费、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建筑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明确表示愿意协商调解。
本案双方对欠付劳务费的事实和金额本身没有争议,核心问题并非事实认定,而是如何制定兼顾可落地性与债权安全性的调解方案:如果仅约定笼统的还款期限,很可能出现后续被告再次违约、原告需要重新走完整执行程序的情况,反而拉长回款周期;但如果直接要求一次性付清,建筑公司受资金周转限制大概率无法达成一致,反而会拖慢纠纷解决进度。
陆全位律师团队结合建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缓冲期+强约束”的调解思路:一方面设置合理的分期还款节点,给对方留出资金筹备空间;另一方面专门加入加速到期条款,一旦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付款,原告就有权直接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避免后续诉累。同时在合法范围内争取较高的逾期利息标准,将保全费、诉讼费全部约定由被告承担,全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生效调解协议:建筑公司分两期向劳务公司支付欠付劳务费18万余元及对应利息,按年利率13.8%的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分别于2024年6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2024年8月15日前支付剩余全部8万余元及对应利息;若建筑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劳务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建筑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前另行向劳务公司支付保全费一千余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余元。
该方案既符合双方的实际履行能力,也最大程度规避了后续的执行风险,帮助当事人快速完成纠纷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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