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交通事故纠纷中,网约车停运损失的赔偿问题常常引发争议。那么,当网约车因交通事故停运,车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天津李娟娟律师就经手过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天津市的孙先生从事网约车运营工作。然而,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他的网约车遭受损坏,导致车辆停运。孙先生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了停运损失,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被告赔偿因此造成的停运损失13590.96元(共24日,每日566.2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孙先生委托了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的李娟娟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这起案件的被告之一中国XX公司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在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基础上减少赔偿3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同时要求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该公司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其赔偿;因维修单位采购配件导致维修时间过长,其没有垫付义务,且因孙先生个人原因延误提车属于人为扩大损失,不应赔偿;孙先生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收入。
李娟娟律师凭借自己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领域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孙先生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10月3日的交通事故中,杨先生驾驶车辆与裴先生车辆碰撞后失控,又与孙先生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造成孙先生车辆乘车人及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认定杨先生负全部责任。杨先生驾驶的车辆在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孙先生的网约车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他本人也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对于XX公司提出的种种理由,一审法院并未支持。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先由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杨先生承担。因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已用尽,所以XX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孙先生的损失。XX公司关于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属于免责事项的抗辩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证明”及维修结算单,能证明车辆的停运时间以及孙先生并无故意拖延修理的情形,因此XX公司申请对维修时长进行鉴定没有必要,法院不予准许。最终,依据相关标准,法院认定孙先生的停运损失为6828元,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孙先生停运损失,驳回了孙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中孙先生已提交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停运时长及车辆维修情况,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判令XX公司赔偿相应停运损失并无不当。XX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体现了李娟娟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她能迅速捕捉到案件的主要矛盾和争议焦点,在调解和诉讼案件中发挥出色的能力。作为一名来自天津的律师,李娟娟不仅在专业领域表现出色,还勇担社会责任,作为党员律师,创办了天津俊联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最后一公里”的法律服务,在公益法律服务领域贡献突出。李娟娟律师用她的专业能力和社会使命感,为像孙先生这样的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对于网约车车主等相关群体来说,在遇到类似的停运损失赔偿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并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